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范围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范围为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或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
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建设单位做为首要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立项备案、环境评价、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工条件审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确保工程关键技术审查合格,并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服务,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实际。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和优质产品,确保设计成果科学合理。对涉及工程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及建筑材料性能等,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治理质量隐患或防范事故的措施。
加强招投标监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者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全部依法开标评标。同时,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质量安全工作的费用不作为主要竞标条件。
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需作出明确约定。参建各方签定的及发生重要变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设备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监理合同等必须按规定备案,同时加强合同履约动态监管,对存在履行风险的项目实施专项检查。严禁施工、监理单位擅自更换中标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不到岗等行为。
加强现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中提出的质量措施。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凡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应组织施工。加强工程施工过程分阶段自查自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制度。
严格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以监理人员到岗履职为重点,不断提升监理水平。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提升有关中介服务质量。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开展服务,承担相应工程质量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认真核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业务、勘察和设计文件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等内容。
加强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把材料进场关,建立健全材料进场联席验收制度。建立材料检查制度,加大材料使用过程中的复核、比对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严厉查处使用劣质材料建设工程行为。
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规定程序和标准做好政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有关手续。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隐患,应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作验收不合格处理。凡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擅自投入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政府工程档案,落实档案记录责任,按规定及时收集并移交档案。有关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使用阶段的维护管理,建立质量监测制度,按规定及时采取维护、修缮或加固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为保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投入,依法加强对勘测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控制,保证建设工程功能标准、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合理造价,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设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突出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总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和质量安全检查。按照设计图纸及验收规定,严格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质量检测;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质量、安全技术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对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制定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强化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依法落实质量安全监督、验收责任,建立与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项目监理机构,严格按照合同、监理程序和标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不得签字通过。
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能力。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强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现场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及时告知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强化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纸审查、工程检测机构等机构承担对应业务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明确建筑材料和设备进场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严把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关,加强结构性材料和重要功能性材料质量进场检测和质量控制,加强节能材料、新型墙材、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
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1.强化日常监管。住建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活动各参与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巡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执法等方式,严肃查处招投标、施工许可、人员资格管理、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劳务管理、建筑材料使用等过程中各类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2.成立督查小组。抽调或聘请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小组,定期对工程质量安全、工程现场管理、扬尘治理、安全管理、建设活动各参与方及行政监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向县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实施第三方评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主项检测、工程进度、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工程造价、设计变更、主体责任进行评估,真实反映整个项目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掌控项目过程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政府工程建设质量。4.推进社会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置区群众代表参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应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加大违规违法查处力度。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应一律清除出濮阳县建设市场。严格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问题的,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均应作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