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清丰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清丰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及当地产业政策的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且投资密度不低于80万元/亩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全部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投资兴办非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一次性税源项目除外),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的,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的50%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下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支持70%;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支持100%。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3年以企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对企业予以扶持;第4年至第5年,以企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门的50%,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或以产业集群、高新技术投资清丰县的,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优惠和支持。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政府负责“六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污、通有线电视、区内土地平整。
第八条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规划、用地、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手续由引资单位协助投资方办理,县优化办督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职能部门集中办公,采取联审联批的形式予以办理。
第九条在我县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增容费、绿化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财政收入部分。
第十条招商引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参照第三、四、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县政府对引荐外来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考核认定后,给予引荐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现金奖励(外资按当时汇率折算后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招商引资目标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县招商局对第一引荐人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引荐人须及时向县招商局备案项目信息。引荐者据此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对所有涉及新建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上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待项目建成投产后60日内,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考核认定其投资规模,符合有关优惠条件的,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享受优惠,同时向第一引荐人兑付奖金。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只为罚款、收费、摊派为目的的多种检查。建立职能部门到企业检查审批制度,职能部门需进入企业执法检查的,要向县优化办递交书面申请,优化办初审并报主管县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企业。对违反规定,乱检查、乱罚款和乱收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