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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沁政〔2017〕16号

时间:2017-08-14 00:00:00  来源:  作者:

各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沁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8月3日沁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履约保证金统一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防止不收、少收、提前退付履约保证金等问题发生,确保各项工程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为保证其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合同条款完成中标项目并提供售后服务,向招标人提交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财政部门设立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对履约保证金进行专户管理,并统一负责履约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工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核查监督。第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中标文件的要求,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对未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出具《进场交易证明书》和《中标通知书》。第七条中标人将投标保证金转变为履约保证金时,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补足差额。第八条履约保证金退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中标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退付申请材料和招标人书面同意的相关材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原则上按原缴款人、原账户退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财政账户产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入库,不再返还。因投标文件注明的信息有误,致使退付保证金出现问题或产生纠纷的,由投标人承担责任。第九条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给招标人带来不利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招标人按合同约定或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扣除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扣除履约保证金应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通知后应予以配合。第十条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处理方式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协商处理,或按照判决书、仲裁决定书等有效法律文书执行。第十一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操作流程,加强统一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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