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3-06 10:48:55点击次数:
鹤山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告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山区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第三条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人体、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第四条 鹤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编制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鹤山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鹤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城市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具体实施有关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鹤山区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园林、房管、环境保护、气象、质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公共资源依法可有偿使用。出让户外广告公共资源,应当采取公开方式组织实施。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须经鹤山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任何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置。第七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健康、文明、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第九条 户外广告外观应当样式美观,形体完整,亮化功能完好,色泽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推广使用环保节能新媒体、新材料、新技术、新光源。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功能的;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利用城市行道路,影响城市绿化或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的;破环建筑物风格,超过规划部门审定建筑高度的;利用违章建筑、未交工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发布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间,应按照鹤山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发布公益宣传内容,公益宣传的时间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间的1/3。户外广告出现空位的,应及时设置公益宣传内容。第三章 办理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向鹤山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广告设置位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广告实景现状图、广告实景白天、夜间效果图、设置制作设计图及文字说明;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提供委托发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活动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鹤山区人民政府制定;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载体招标、拍卖所得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由鹤山区人民政府安排使用,并由鹤山区审计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审计。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广告设置、发布的15前向鹤山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验表》。鹤山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在受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合格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勘验,做出审查决定。准予设置的,于当日告知申请人到鹤山区城市管理部门填写《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不予设置的,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四条 因举行重大节日庆典、纪念活动或政策法规性宣传等需要设置临时宣传标语或公益性宣传广告的,举办方应在举行活动2日前报鹤山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举办文艺演出、运动会、商业展销会等会展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举办方应在举办活动5日前将设置方案报鹤山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活动结束后,由举办方自行组织拆除。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批标明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等要求安装设置。确需变更的应到鹤山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位临时建筑物或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鹤山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有效期满后,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除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要求期限完工,逾期未完成设置又无正当理由的,原审批手续自行失效。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如遇城市规划、建筑、改造、拆迁、城市管理、社会公共利益或政府重大工作安排以及政策性因素变动需要拆除的,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设施。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户外广告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安全,定期进行维修检查;户外广告出现安全隐患或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有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如遇雨雪、大风等恶略天气,应当采取必须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及设施出现污浊、锈蚀、损毁、变形等影响市容的,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鹤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全部或者部分改为商业广告设施用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等许可事项的;(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和提交检测报告的;(二)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出现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及时予以维修、更新的;(三)违反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商业牌匾的。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维护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现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 有关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二)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设置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设置许可的;(三)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未说明理由的;(四)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执行的。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由鹤山区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鹤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