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县“选商引资”标准(以下简称“双符合”)的各类企业建设用地的需要。凡在我县新建、扩建的各类“双符合”企业,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纳入年度土地使用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优先使用上级下达的计划内用地指标,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等政策。土地管理部门本着特事特办、快速高效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行灵活多样的用地方式。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可采用一次性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享受划拨用地政策。土地出让方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或超过1亿元,亩均实现税金(全口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享受成本价供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或超过5亿元,或亩均实现税金(全口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8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2。若平均投资强度在400万元/亩以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优惠的政策。对签约后三个月内不缴纳土地款或半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除特殊原因外,一律收回土地,用于其他项目供地。
(五)拟用地单位须按时办理供地手续。省人民政府出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向拟用地单位或签约项目单位下达《办理供地手续通知书》。对下达《办理供地手续通知书》后超过一个月不能按时办理供地手续的单位,县财政部门将按协议书约定,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总价5%的违约金。对超过两个月不能按时办理供地手续的单位,县财政部门将按协议书约定,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总价10%的违约金。对超过三个月不能按时办理供地手续的单位,按照协议约定不再为用地方办理供地手续。由县国土资源局将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调剂给急需用地的项目,对已实施占地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理。
(六)企业须按投资协议约定的日期动工建设,如不能正常动工建设(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或虽按期开工,但按约定投产日期未正常生产满一年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按国家规定征收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或按约定投产日期未正常生产满两年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企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须依据投资协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进行建设。享受优惠地价的企业,以土地作抵押,向金融部门争取贷款时,应完成出让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等投资指标,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可进行抵押贷款。
(八)县政府设立农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九)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报县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