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郏县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6年5月17日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31日
郏县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郏县规划委员会是郏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县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为保障县规委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履行县规委会的职能,规范县规委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县规委会审议意见的科学性,促进县规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结合郏县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县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乡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三条 县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县公共财政预算。第二章 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县长担任县规委会主任,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县长及其他相关副县级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第五条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办公室是县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规划局局长兼任,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专家咨询组是县规委会的临时技术业务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包含规划、建筑、土地、水利、环保、市政、交通、园林、消防、文化、卫生、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库,根据项目内容每次从专家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成员不参与县规委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只负责协助县规委会开展议题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为县规委会和县政府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呈报县规委会。第六条 县规委会职责划分县规委会职责1.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片区、重点路段、重要节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2.研究确定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各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3.研究确定重大规划变更;4.研究审定重大规划许可和重大违法建设事项处理;5.研究确定应属县级审定的重大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县规委会办公室职责1.在县规委会领导下,负责县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和修订,对县规委会负责;2.研究确定县规委会办公室职责范围内需上报规委会审议的事项;3.负责对上报县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初审和上报;4.贯彻落实县规委会审议确定的各项工作;5.组织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6.负责专家库的建立以及专家咨询工作;7.负责县规委会日常工作和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1.负责对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2.负责提出城乡发展有关规划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参与城乡规划的学术交流和研讨工作。第三章 议事制度、程序和要求第七条 议事制度县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主任会议和规划业务会议。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主任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1.研究制定全县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意见;2.研究中心城区的年度建设和规划编制计划;3.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五线”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城区重要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4.研究确定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各乡镇总体规划、中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5.研究确定县域内应属县级审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绿化美化及规划调整;6.研究确定全县重大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选线和设计方案;7. 研究城乡规划的重大调整、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存有较大争议的规划项目;8.县规委会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规划业务会议规划业务会议由县规划委员会主任召集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规划业务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1.研究制定城乡规划建设相关会议制度、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2.审议中心城区其他区域和一般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调整;3.研究中心城区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选线和设计方案;4.研究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出口和主要广场周围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审议中心城区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建筑设计方案;5.研究专家咨询组对上报县规委会审议的各类规划方案的技术咨询意见和建议;6. 核实主任会议审议项目的落实情况;7.研究确定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及违法违规建设案件涉及重大规划问题的处理意见;8.研究拟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的议题;9.县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第八条 议事程序受理和审核。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各相关单位拟审议项目提交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县规委会办公室将待审议事项报请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县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研究,确定应提交专家咨询组进行咨询论证和应进行社会公示的议题和内容。对需提交专家咨询组咨询论证的事项,由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进行论证,并收集整理与会专家的意见;对需进行社会公示的事项,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公示。汇总意见和确定议题。县规委会办公室将初步审核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意见汇总,按程序上报县规委会规划业务会议、主任会议审议。审议准备。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会议日程,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一般应提前1至3个工作日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审核意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意见及会议通知等送达与会委员。审议。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人员须履行签到程序。县规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后,会议现场形成会议纪要,并按审议权限上报或签发,会议纪要及会议录音由规委会办公室存档备查。审议实施。对于不需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县规委会办公室予以监督;对于需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县规委会审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对于确需立即办理的紧急事项,经县规委会业务审查后,主要领导同意,可先予执行,然后下次县规委会再予以确认。第九条 议事要求县规委会会议议事要求1.县规委会会议审议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2.县规委会各相关单位人员名单由各相关单位报县规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参会人员要按时参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需委员本人参加;因特殊原因委员本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县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请假。3.根据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安排被审议事项单位代表列席会议,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4.县规委会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部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县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相关委员回避。5.各位委员在审议工作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审议事项必须明确表态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得弃权。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6.县规委会会议资料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将资料交回县规委会办公室。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秘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有关县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擅自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7.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布。专家咨询组议事要求1.参加会议名单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人数原则上应为3人以上的奇数。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规委会办公室请假,县规委会办公室应及时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人数补充。2.有关会议内容以会议纪要为准,未经同意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第十条 会议意见落实制度县规委会办公室定期将监督落实情况向县规委会主任会议汇报。规划业务会、主任会议的项目审议意见需报送县规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存档备查。第四章 议题表决第十一条 议题表决县规委会议题表决县规委会会议一般采取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议定事项,对社会影响重大或存有争议的规划事项由参会委员当场进行表决,会议表决须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会议表决前,所有列席代表均需退出会场。专家咨询组议题表决专家咨询组对会议审查议题实行表决制,由参会专家当场进行表决,凡需经专家咨询组审查的拟提交县规委会审议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参会专家同意,方可将拟审议事项上报县规委会会议审议。会议采取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事项,做为县规委会决策依据。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城乡发展需要修改规委会议事规则时,须由县规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