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节约政府投资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自觉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项目运行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和监督,坚决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做到合理、合规、合法,公开透明。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严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造价管理关、工程招标投标关、工程决算及审计关,严格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检查、稽查,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和安全。通过建章立制,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相关环节各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把不干预、不插手工程招投标与不管理、不尽职区分开来,把集体研究与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区分开来,切实做到科学决策、公开公平运行、高质高效监管。
三、工作机制
凡确定招标采购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五个一”工作机制,成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工作团队、工作台账和报告、督办、反馈等制度。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采购规模标准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其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都要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由市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偃师市人民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程序
项目前期工作。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由镇或市政府指定的市直单位担任。业主单位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制作、审查、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业主协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制作,其内容包括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人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经业主单位和采购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相关会议研究。
研究、审批程序。
1.凡政府投资的招投标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市领导研究确定后交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100万元以上的,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党政碰头会研究通过,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2.所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申请需报主管市领导审查后再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3.研究的主要事项: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和付款办法;
项目投资预算价、评审价和招标控制价;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关键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
其他。
确定招标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单位提出采购方式建议,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情况报主管市领导。
1.邀请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应当招标采购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形。
2.竞争性谈判。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竞争性磋商。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竞争性磋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事先未能确定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4.不招标情形。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且追加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招标、投标与评标
确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项目,采购人具备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政府采购事宜;重大项目,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且在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产生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单位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在市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PPP项目需5人以上单数组成,且专家中至少有1名法律专家和1名财会专家。专家的抽取,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在省、市、县三级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过程需经市财政等相关监督部门和业主单位代表共同见证。
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政府投资项目资格预审,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状况、管理能力、信誉及相应从业人员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确定评标结果。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要立即向业主单位作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作出明确评标结论。对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业主单位要组建谈判工作组,依次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最先达成一致的为中标人。谈判完成后,业主单位要在3日之内,将评标或谈判结果向主管市领导报告。
七、签署合同
业主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署书面项目合同,中标人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前缴纳不超过中标合同额10%的履约保证金。
项目合同草签文本需经法律专家把关,项目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经主管市领导审定后签署。业主单位要自签署书面项目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市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业主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八、合同监管
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领导小组要指派专人专职全程负责,严把货物﹑服务和工程质量关,对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市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严格查处转包、非法分包、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监察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市招标采购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同市监察、审计等部门,严把项目招标采购和合同履行关键环节审核关,确保财政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项目建设高质量、高效率。
九、工作要求
加强谋划运作,科学评估论证。按照“科学论证、集体研究、公开透明”的原则,项目运作各个环节要充分引入“评估论证”机制,为市委、市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招投标各个环节重大事项要通过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确定,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对需提交市党政碰头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政府投资采购项目,要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价格进行评审,在市政府采购办对基础材料相关业务内容和基本格式进行规范指导的基础上,由项目主体单位对基础材料严格把关,确保基础材料内容和格式严格规范;并经项目主体单位的主管工程人员、财务人员、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层层签字把关,报主管市领导审阅签字,再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阅把关,方可上会研究。
加强监管平台建设,实行“管办分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质量。各类招投标活动的评标必须使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洛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情况下,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技术要求或重大项目的特殊需求,评标专家可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条件,否则不得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系统中自动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确定招投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需经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明确工作职能,提高执行效能。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招标采购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有关审批事项的办理,确保项目招标采购顺利推进。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对其服务水平、代理业绩、遵纪守法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认真吸纳业主单位的反馈意见;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对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代理机构,要及时调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市审计、监察机关以及其他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落实主体责任,严格监督问责。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投标采购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作为招标采购主体;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投标采购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科作为采购主体。项目招投标工作主体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扎实做好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各项具体工作,确保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规范进行。对全市政府投资工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市政府采购办负责指导主体单位做好项目招投标业务具体工作;项目主体单位必须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上报项目预算价格,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价格进行评审。业主单位作为推进项目的责任主体,要做好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各个环节工作,重要工作节点和重大决策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市政府采购办要协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招标形式确定﹑中标情况等,采取周报形式,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并告知相关部门。对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的,要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受政府委托的市国资集团及其子公司代表市政府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于本意见。市国资集团要加强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止滋生腐败。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制度,并报市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