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对外来投资的政策扶持
(一)鼓励境内外客商投资重点产业。引导和鼓励境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建设先进制造业、石化工业、铝工业、钼钨钛产业、硅材料等重点产业,认真落实市政府出台的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等一系列规定。
(二)鼓励外国投资者以企业利润再投资。外国投资者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本市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由受益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形成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资助投资者;再投资不足5年撤资的,应缴回资助资金。
(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在我市建成投产,且增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增资金到位后,由受益财政按新增资本金内的外资额1‰奖励企业。
(四)减免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规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可与外商投资企业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本级财政应收取的行政规费实行减免。对市财政应收取的行政规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以免、减或缓缴部分收费项目。
二、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一)建立重大项目引进资助机制。
1. 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单位除享受省扶持政策外,市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
(1)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资助;
(2)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资助;
(3)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2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
(4)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5亿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资助。
对成功引进的市外境内重大投资项目参照上述外资项目资助标准执行。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前期招商经费支出。
对在我市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的,不享受以上资助。
2. 对引进跨国公司在我市投资设立、经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的, 由市政府分别给予项目单位人民币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集团)、知名企业或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项目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 对投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工商登记费用和验资费,由当地财政全额补贴。
4. 对在我市实际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商,及迁入我市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授予其“洛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二)建立招商引资目标奖励机制。
1. 完成年度目标且实际使用外资超10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市外境内资金超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2. 完成年度目标且实际使用外资超20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市外境内资金超3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3. 完成年度目标且实际使用外资超30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市外境内资金超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以上三个奖励档次,实际使用外资额每增加500万美元或市外境内资金增加1亿元人民币,增加1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及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有功人员。
(三)建立服务招商引资奖励机制。为进一步调动市直机关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洛阳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突出贡献的,给予5-10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建立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励机制。
1.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促进境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项目,对在项目引进、推进和落地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每年推荐评议一定数量的一、二、三等奖,在全市年度商务工作会上予以奖励。
(1)奖励标准。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2)评奖条件。有项目引进、推进和落地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引进项目必须经市商务局登记备案、资金实际到帐、并属以下范围的项目:先进制造业、石化工业、铝加工产业、钼钨钛产业、硅材料及光电信息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鼓励项目,文化、旅游、商贸、现代物流、工业设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软件研发、创意动漫等现代服务业招商项目,填补我市科技和工业领域空白的高科技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境外公司和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设立公司、产品研发中心及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组(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