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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9-11 00:00:00  来源:  作者: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满足社会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二、取消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限制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制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要体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将中小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作为评分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明确《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法

(一)预留采购份额

市、区各部门应当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预留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二)实行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三)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具体价格扣除比例。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四)中小企业资格确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

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尽可能减免和缓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费用。要开辟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中小企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首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一律免收中小企业招标文件工本费,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应合理确定并可以免除或者减少,禁止任何单位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拒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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