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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4-09-11 00:00:00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鼓励汉阳地区的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积极申请和实施专利,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阳区人民政府首期设立专利资助奖金10万元,资金来源从区科技三项费中专项安排,每年度按10万元基数增加10%—15%。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无偿资助、择优支持和以资助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为主、个人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资助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保护年费的资金资助。

第五条 每年度专利资金的70%用于资助专利申请费,30%用于资助专利保护年费。

第六条 区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接受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助申请人是本区的单位或者个人;

2、当年或上年度提出专利申请,并于当年获得专利授权的;

3、一次性申请专利在5件以上的或申请发明专利的,在未取得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当年即可提出申请资助;

4、专利申请项目进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符合我区科技产业政策。

第八条 申请办理专利实施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区科技产业政策,经区科技局组织论证通过的在本区实施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2、该项目的实施对于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有较大的示范意义;

3、该项目进入产品中试阶段,完成技术鉴定和相应的检测,并产生了一定的销售和税收。

专利保护年费的申请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 专利资金申请须采用书面形式,每年度在九月份集中办理,逾期不补。

第十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费资助或者专利实施资助的,每件专利资助均应提交《武汉市汉阳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和相应的附件。

1、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费资助的附件包括: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发明专利实审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实审请求书;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的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2、申请办理专利保护免费资助的附件包括:

专利证书;当年专利年费凭证;项目实施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应提交相应合同副本;与汉阳区科技局签订的《武汉市汉阳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合同》。

本条第1、2款中所列附件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还,复印件留存。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及资金支付方式

一、资助标准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500元/件。

2、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1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

3、国际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5000元/件。

4、一个单位年专利授权量在10件以上的,每件再奖励200元。

二、资助资金支付方式

1、申请人为单位的,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

2、申请人为个人的,以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区科技局汇报本年度专利实施情况及专利状况。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每年度向区财政局报送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结果,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可转入下年度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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