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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土地投资政策

时间:2011-10-13 00:00:00  来源:江汉区人民政府  作者:

一、鼓励投资政策:

1、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境内外企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得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出口型的生产性项目的用地价格,可在公布的本区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基础上予以优惠,其中:投资额在1000至3000万元的优惠20%,投资额在3000至5000万元的优惠30%,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优惠40%。

3、凡在江北国家民营科技园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科技项目的,均可享受国家级东胡新科技开发区优惠政策(具体参见东胡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4、金融、证券、保险机构以及现代商贸、信息产业项目从外地进入武汉中央商务区规划范围内的,对市级以上机构经认定的,按比例给予土地出让金优惠。

5、对采取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本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的,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起交易价格可低于评估值;原企业所欠区级财政贷款实行减免;供水、供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

6、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租金可逐年交纳。采取租赁方式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申请将土地租赁方式变为出让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免交场地使用费。

7、对单位用地面积的投资额达到每平方米3500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其用地价格可根据每平方米投资额超出的比例,在公布的本区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基础上优惠10%至30%。

8、对境外跨国公司在本区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以及国内上市公司、集团总部和研究开发中心迁入本区的,经认定,其用地价格可在公布的本区出让金征收标准基础上优惠10%至30%。

二、奖励引进政策:

9、区政府对新引进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户,按年度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是,对新引进企业以及其税收区级财政实际所得(删除税收成本)为计算依据,在三年内对年纳税入库额在100、200、300、4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与予10%、15%、20%、30%的奖励。

10、凡引荐外商投资的中介人,对其引荐一般生产性项目和第三产业中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按引资额2‰奖励;对引荐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和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的,按进资额2.5‰奖励。如资金到位,但未实现税收的,先按奖金额的20%计发,80%待实现税收后,再予以兑现;对引荐外商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1%一次性奖励;对引荐外商投资在1千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由区外经委报市外资办审核批复,发证和兑现奖励。

11、凡引荐内资项目的中介人,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区级实际入库税金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一次性以近税收的中介人按区级实际入库税金的2%予以奖励。

12、凡引荐外资或内资,均应在明确税源关系的前提下,坚持谁受益、谁奖励,谁引资、奖励谁的原则。因履行职务引荐内外商投资者,按上述规定标准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及履行职务的中介人。

三、收费减免政策:

13、实行收费登记制度。行政事业 性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省级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簿》;若不如实填写,企业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违法违规收费,发现一笔,清退一笔,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14、对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按一定区间收费的,按下限收费。

15、凡在江汉区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上的中外企业,除购置土地费用和证照工本费外,对经常性、按法规必须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用实行低费率;在筹办期间有关手续费用,区级权限内的实行免收。

16、为投资企业购房提供便利和优惠。凡一次性购买本市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收取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17、对利用辖区内置土地、厂房兴办市场,从市场开业之日起,区级权限内的工商管理费给予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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