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设备税收优惠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已设立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符合《武汉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优惠政策。对其在投资总额内或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对设在武汉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对其中的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延长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型企业,“二免三减”期满后,可以继续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型企业“二免三减”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或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当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下列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项目;
4、设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
对其中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
(三)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年免征,五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内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外国企业向我市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地方所得税优惠
(一)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批准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九年。
(二)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按第一款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器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