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巴东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巴东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3月15日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7日
巴东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中共恩施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调解工作的补贴,适用于乡镇及村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依法设立专业性、行业性等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发放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县第三方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县司法局负责资金管理及补贴的发放,并接受县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行以调解案件定补,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分等级予以兑现。
第二章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第五条 将矛盾纠纷划分为简单、一般、疑难和重大四个等级,以下为最低参考标准,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条 简单矛盾纠纷是指情节简单,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建立工作台账并一案一卷归档,每件补贴100元。
第七条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金额较少的经济纠纷、婚姻家庭、轻微人身损害及其他一般性矛盾纠纷等。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要求整理归档的,每件补贴300元。
第八条 疑难矛盾纠纷是指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医疗、劳动、道路交通事故、连环民间纠纷、跨区域的民间纠纷等;乡镇以上政府领导或县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案件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规范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1000元。
第九条 重大矛盾纠纷是指有重大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到州、进京赴省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多年信访积案,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县以上政府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规范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2000元。
第三章 案件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按照“一案一档”要求立卷归档,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初审,报所在地司法所审查,合格后填写《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申领表》,由乡镇司法所按季度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第三方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补贴报县司法局审核。
第十一条 各乡镇司法所按季度对上报的《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申领表》按等级、标准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受理登记簿、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调解台账、卷宗等工作资料,并抽查回访案件当事人。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后,乡镇将补贴金额负责发放给具体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乡镇司法所认真核对调解案件数量,在办案补贴审查工作中,要对案件补贴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行为,一经发现,须责令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调解补贴经费领取后,乡镇司法所要认真做好案件补贴发放领取登记,确保乡镇及时、足额发放给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克扣和挪用。
第十五条 调解文书制作要规范,必须做到一案一卷。简单矛盾纠纷应注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调处时间、案由,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姓名;一般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各种调解文书制作规范,调解申请书、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回访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齐全。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要定期对案件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履行监督责任,确保补贴发放到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虚报冒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侵占挪用、虚报冒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