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按分级的原则,分别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罗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 管委会下设罗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指导招投标协会开展工作,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统计和分析,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对乡镇公共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协调,负责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以及乡镇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等关键环节备案。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下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第五条县发改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会同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提出本县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会同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核准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对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三章 交易的方式、范围及规模标准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八条 必须依法进场以招标方式交易的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第九条必须进场以招投标或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范围:(一)国家、省、市、县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交易;(三)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四)政府特许经营;(五)户外广告经营权交易;(六)司法执法和行政执法罚没资产的招标、拍卖、挂牌;(七)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八)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都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县政府采购目录要求的方式进行交易:使用财政或政府资金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罗田县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简易程序规定》进行交易;政府采购类、服务类项目3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转让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必须进场交易的标准。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相关规定第十二条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根据需要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中标公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四条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十五条 除招投标方式外,拍卖、挂牌、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交易程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交易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集中统一、高效有力的综合监督体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各自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职责情况和中心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不进场交易,将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交易的,由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从事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由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委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罗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