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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鼓励投资创业暂行规定

时间:2012-02-28 00:00:00  来源:  作者:

一、为了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创业,促进武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和黄冈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新进入工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万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2500万元以上,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优惠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专题议定。

四、本《规定》所指园区:湖北武穴经济开发区。

五、所有项目用地由市政府统一收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六、落户园区工业企业,经验收达到本文第2条规定的投资强度,且符合城建规划、消防、环保及安全生产要求,按该项目收益部份70%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奖励给园区,由园区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七、落户企业自竣工投产之日起,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城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一年由市、镇两级政府按各自所得等额奖励给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等额、后2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八、企业自落户园区之日起3年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取工本费;属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其下限50%收取,收费额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其下限30%收取。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未经核定的任何名目收费,企业均可拒付。

九、对落户园区企业所需的水、电、通信、电视实行零费接通。落户企业用水、用电实行同城同价。报装、报建手续,一个窗口接待,7个工作日内办毕。对落户园区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负责“五通一平”,水、电、通信、电视主管、主线分别由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局、广电局续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由企业负责。园区主干道由市政府纳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统筹安排,小区路及土地平整由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对落户企业实行服务代理制。首先到市招商局登记,明确引资人、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后,由园区管委会或引资责任单位持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种证照和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市内一切手续。

十一、实行绿卡保护制。对落户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核发“绿卡”予以保护。

十二、金融部门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医药、化工、建材、机械、造船等产业集群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促其做强做大。

十三、公安部门实行治安承诺制。切实保障投资商正常建设、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对强买强卖、强包工程、敲诈勒索等非法行为及时予以打击。

十四、除案件调查、税收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专项检查外,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特殊情况急需检查,必须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批。

十五、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投资客商的投诉和来信来访的接待,除特殊情况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十六、对下列侵害园区企业投资者利益、损害服务环境的行为,依据政纪和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园区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的;未经批准擅自查封、冻结、扣划企业财产和帐户资金的;对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无特殊情况不兑现的;除不可抗力外,其行为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但未事前告知致使企业蒙受损失的。

十七、投资企业按项目审批程序规定执行安全、环保、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安全、消防、环保部门收到相关资料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需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安全、消防、环保部门及时为投资企业做好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组织企业试生产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

十八、企业落户火车站工业小区、团山工业小区的田镇工业小区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13日市政府印发的《武穴市鼓励客商投资工业园区优惠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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