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必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工业项目。
根据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以及“中部崛起”等相关政策,新办企业所应该享受的优惠和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对落户红安新型产业园的工业项目、园区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在红安新型产业园新办工业企业,从依法纳税之年起,三年内由县财政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该企业;将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前三年100%、第四至第五年的50%用于扶持该企业。
第三条 对来我县注册经营的总部型或贸易型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其奖励额度按年纳税额分档超额累计计算。具体奖励比例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所有工业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50年内的使用权。土地地价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红安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对在红安新型产业园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税收预期贡献,县政府给予投资奖励。
对在红安新型产业园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园区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年预期税收过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以项目议政策”,给予更多优惠。
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五条 客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时,免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费。
第六条 客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执行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属于县内审批的建设项目,7日内办毕;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尽力做好汇报、疏通、争取和服务工作,尽量减轻企业负担,促使项目早日建成。
第七条 客商投资的水、电、通信、电视、供气、基建的报装、报建手续,在相关手续资料提供齐全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毕。
客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用电实行同城同价。
第八条 对落户红安新型产业园的项目,由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五通一平”(水、电、路、通信、电视、土地平整),主管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基建工程发包、建设、企业用工等由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