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建设产业黄梅进程,鼓励更多客商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商,系指来自县内外的投资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一下简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商贸、文化旅游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鼓励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落户县大胜关山工业园,并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以项目议政策”,给予更多优惠。
对工业园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县政府按照“以项目议政策”,给予优惠。
第二章 投资产业向导
第四条 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项目以及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第三章 税 收
第五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必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工业项目。对入园工业项目、园区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在县大胜关山工业园新办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额三年内地方留成的50%将还给企业;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前三年全奖,后两年奖50%。
对县大胜关山工业园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园区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以项目议政策”。
第六条 对来我县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的贸易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其奖励额度按年纳税额分档超额累计计算。具体奖励比例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土地和房产
第七条 所有工业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50年内的使用权。土地低价执行国家最低出让地价,即每亩7.466万元。
对在大胜关山工业园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税收预期贡献,县政府给予投资奖励。
对在大胜关山工业园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园区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年预期税收过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以项目议政策”,给予更多优惠。
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八条 客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时,免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费。
第五章 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
第九条 客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执行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属于县内审批的建设项目,7日内完毕;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尽力做好汇报、疏通、争取和服务工作,尽量减轻企业负担,促使项目早日建成。
对客商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按国家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排污费在试产期免征,正式投产后5年内减半征收。
第六章 供水、供电、通信和基建
第十条 客商投资的水、电、通信、电视、供气、基建的报装、报建手续,7个工作日内完毕。
客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用电实行同城同价。
第十一条 对落户县大胜关山工业园的项目,由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七通一平”(水、电、路、电话、电视、公汽、宽带通、土地平整),主管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基建工程发包、建设、企业用工等由企业负责。
第七章 投资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涉企规费“一卡制”。落户县工业园的工业企业,实行五年零规费,五年后纳入涉企规费“一卡制”的范围。
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行政审批项目一条龙服务制度,严格按“进一个门办好、交协定费办成、在承诺日办结”的要求,为客商和人名群众提供服务。
对客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法定规费,由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物价局、县财政局会同招商局每年核定一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重点企业制发《缴费明白卡》,由企业持《缴费明白卡》定时、足额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缴纳,各执收部门一律不得再到企业收费,企业可拒缴所有未经县政府批准的卡外收费项目,违规收取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凡行政事业性审批事项,属县内审批的,只收工本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办证的相关必须费用。
凡地方服务性收费,收费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其下限的30%收取,收费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其下限的20%收取。
第十三条 实行两条隔离带。对园区项目和园区外重点投资项目实行专班服务制度,由一名县级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一个专班跟踪服务。通过服务专班把客商与税费征收部门、原企业职工和当地居民隔开,客商需要办理的事项,由服务专班提供全程跟踪服务,确保企业围墙内的建设工程等由投资者自主负责,围墙外的办证、缴费等事项,由引资责任单位指派专人帮助企业办理到位,引资责任领导负责协调落实,为客商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每月前三周零上门”制度。涉税、涉费部门对客商企业按规定应收取的税费,只能在每月最后一周进入企业收取。对客商企业的各类检查活动,须报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一般只纠不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确需处罚的,在处罚前由县级主管部门将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送县监察局和县法制办,实施共同审查。
第十五条 落实“四项服务承诺”。
优惠兑现。对涉及税收优惠的招商项目,由投资企业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申报,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受理审查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退税手续。
劳动服务。对客商投资企业用工,劳动部门提供优质服务。企业可采用不同形式用工,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倡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新办企业可实行灵活参保、分步到位。
金融服务。金融部门对园区企业和园区外重大招商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比例跟进配套信贷资金。
“绿卡保护”和环境监控。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保护制度,“绿卡”由县政府核发,县招商局承办。对客商投资重点企业的环境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和公安局实施重点监控。重点企业发生治安案件,公安部门造成损失的,实行先行赔偿。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对客商投诉和来信来访,一般应在7各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投诉电话:07133352428)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随同家属、子女享受本县居民待遇,对购置物业、新建私宅提供优惠。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其他要求,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八条 对下例侵害客商利益、损害服务环境的行为,一律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对客商投资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的;
未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持“绿卡”者进行人身、车辆、住所检查的;
未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查封、冻结、扣划客商投资企业财产和账户的;
对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不兑现的;
对辖区内发生扰商、损商、坑商等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执纪执法部门对破坏服务环境的行为查处不力、隐瞒不报或故意袒护的;
对其行为(如供水、供电、市政施工、通信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除不可抗力外未事前告知致使企业蒙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小池工业园参照县大胜关山工业园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梅政发【2005】7号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法制办、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