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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意见

时间:2015-11-19 00:00:00  来源:信息产业科  作者:

荆政发〔2015〕19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工业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实行工业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对工业投资项目按照“业主委托、中心代办、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实行注册、立项、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一站式受理、全程代办、送证上门;落实企业登记注册“三证合一”“一证一码”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参加培训、参展参会、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和市场培育力度,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

强化服务企业措施。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市、县两级“四大家”领导和部门联系工业企业与重点项目制度,扎实开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行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围绕企业特别是重点规模以上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推进、新项目建设开展服务,列出问题清单,做好与相关部门对接协调工作,督办解决问题。

实行环评、安评审批“绿色通道”。对建设项目环评、安评审批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尽量缩短项目审批时间,确保项目早日落地。

二、降低企业成本

加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之间的小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2017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企业改制和重组、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性搬迁等优惠政策。推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规范,下放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

实行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开工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12个月;对经认定为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型中小微工业企业,其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可按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其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可按较低一档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降低期限不超过6个月。

落实工商业电价调整政策,减轻企业电费负担。

落实电信降费提速政策,加快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缓解企业用工矛盾。加强用工需求调查和信息发布,依托荆州机械电子工业学校、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等院校和各级就业培训中心,开展订单式、点对点培训,并按政策给予一定补贴。

三、加快企业发展

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市财政安排3亿元工业企业续贷调度资金,用于缓解中小微企业续贷融资需求困难,并逐年扩大续贷调度资金规模。

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设立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支持企业技改扩能和转型升级。对设备更新改造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项目,由受益地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

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成长。对先进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进规企业由受益地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对其他产业新进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鼓励引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对年度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骨干出口企业,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出口成长企业和新开口且有出口业绩的企业分类进行奖励。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过50亿元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后每增加销售收入50亿元,增加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制定具体的评比办法,每年年末对纳税贡献大户前30强,销售收入前30强企业予以奖励。

四、加大金融支持

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至少5000万元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合作,为没有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支持。大力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积极探索“政府+银行+保险+企业”的服务模式。各县可相应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本地企业扩大融资提供服务。

促进融资担保业加快发展。积极培育和促进担保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通过市、县两级财政资金注入,在市中心城区培育2—3家政府参股的担保公司,县培育1家政府参股的担保公司,并逐年提高政府参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支持有条件的担保公司组建综合性融资服务平台。

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对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的企业,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奖励政策执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为企业上市、融资提供“绿色通道”,对企业上市涉及的补缴税款,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

加大金融机构信贷考核。实行金融机构服务工业企业考核制,制定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对服务工业企业实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五、推动转型升级

推动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市财政安排3亿元—5亿元产业基金,利用杠杆作用,吸收社会资本对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完善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工作推进机制,重点支持食品、机械、化工、建材、纺织等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引导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成为我市先导产业。各县可设立相应产业发展基金。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和培育力度,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对新申报、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地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抓好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继续大力实施中心城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完善考核办法,带动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加快发展。各县要建立相应的培育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发展步伐。

推进工业企业“两化”深度融合。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全面贯彻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组织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对标工作,强化信息技术在企业发展各环节的示范应用,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的,由受益地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证的企业,由受益地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和机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

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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