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境内投资的工业、农业、第三产业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三条享受此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应达到规模企业标准,且年上缴工商税收必须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农业项目应达到荆州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年上缴工商税收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项目应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且年上缴工商税收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开发资源。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并按园区产业布局建设。
第五条工业项目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其综合包干地价不低于8万元/亩(不含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文化旅游开发、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六条为鼓励工业、农业和文化旅游开发项目投资及发展,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且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的工业、农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及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由县政府给予财政扶持。扶持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或环保、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投入。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业、农业项目,扶持3万元/亩。
2、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农业项目,扶持4万元/亩。
3、投资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农业项目,扶持6万元/亩。
4、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用地价格超出土地成本价格的部分由县政府给予优惠。
5、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年上缴工商税收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项目、年上缴工商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开发项目,财政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6、项目签订供地合同后,投资方须在一个月内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预付土地出让金,进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后,县政府返还预付土地出让金中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80%,项目建成投产后返还预付土地出让金中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20%。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投资方可在工业园区内依法、依政策租赁土地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产后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年上缴工商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在工业园区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规模企业标准且年上缴工商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受五年财政扶持优惠政策。其中企业增值税前三年按所交税款的17%进行扶持,后两年按所交税款的8.5%进行扶持;企业所得税前三年按所交税款的25%进行扶持,后两年按所交税款的12.5%进行扶持。土地使用税从供地之日起,享受两年财政扶持政策,按所交税款的100%给予财政扶持。耕地占用税按所交税款的80%给予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环保、科技开发和技改扩能。若因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九条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上缴工商税收5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开发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上缴工商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和县内新注册成立、年上缴工商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商贸项目,企业所得税前两年按所交税款的25%进行扶持,后三年按所交税款的12.5%进行扶持;营业税前两年按所交税款的70%进行扶持,后三年按所交税款的35%进行扶持。土地使用税从供地之日起享受两年的财政扶持,按所交税款的100%给予财政扶持。耕地占用税按所交税款的80%进行扶持。其中商贸项目扶持办法为持续经营一年后,由财政、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额度、年产值、缴纳税金及提供就业人数进行评估认定和审核,在确认达到投资服务协议约定条件且次年上缴工商税收不低于上年基数后,报县政府审批后进行财政扶持。对于年上缴工商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商贸、物流项目的增值税财政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若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在本县注册,年上缴工商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总部的商服用地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用地价格超出土地成本价格的部分由县政府给予财政扶持。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审批和建设环节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工本费全部免收,由县财政适当补贴。土地交易服务费、土地登记代理费、土地评估费、拔地定桩测绘费、土地测绘产品费及房产测绘费、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白蚁防治费、首次中介服务性收费全部免收,由县财政适当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工业、农业项目免收建设过程中的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免收建设工程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适当补贴。达到规模企业标准且年上缴工商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农业企业,免收计量检定和产品质量检验费、工商营业执照年检费,由县财政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县政府负责招商引资企业厂区外的主供水、主排水、主供电及主道路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其他设施由投资方负责建设。
第十三条凡与县政府签约的投资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限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对重点项目实行专班协调,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项目供地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县政府退回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财政扶持部分),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强度、税收等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按同类用地的市场价格补齐土地出让金。项目动工后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开工不足的,造成土地闲置的部分由县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五条对于年上缴工商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特殊高级管理人才(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在本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县政府对纳税人给予三年以下期限(含三年)的等额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凡介绍县外客商到本县兴办各类生产型企业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中介人,由县财政或受益乡镇(管理区)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金额的3‰计奖。中介方属于个人行为的,其奖金兑现给个人;属于中介机构(含单位和招商公司)的,其奖金兑现给单位。具体兑奖方式为: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年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组织验收兑奖;招商引资奖金最高限额80万元。
第十七条本优惠政策中土地成本价格包括:征地成本(含地上附着物的清理,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各种管线的迁移等)、土地开发成本、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费用。
第十八条本优惠政策由江陵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