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界人士在我市投资工业项目,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各界人士在洪湖经济开发区、府场经济开发区、新滩新区工业园、瞿家湾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园区”)内投资的所有工业项目。在本市其他区域投资的工业项目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50万元/亩以上。
第二章 土地价格政策
第四条 在园区兴建工业企业,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307号)精神,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用地,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144元/平方米(按11等土地计算),即9.6万元/亩。
第五条 鼓励投资商进行土地“包片开发”、建设“区中园”,如建设标准厂房、服务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以出租、出让或转让。其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80%以上。
第三章 项目建设扶持政策
第六条 建立入园项目建设扶持基金,对入园项目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周期,给予基础设施工程配套扶持:
(一)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两年内建成的项目,按用地面积每亩扶持投入4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二)项目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的,按用地面积每亩扶持投入280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按用地面积每亩扶持投入560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同时满足前两款条件要求的,配套投入可叠加享受。
(三)投资商进行土地“包片开发”(1000亩以上),自交付土地之日起,在一年内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有关部门核准,按用地面积每亩扶持投入5.6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在两年内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有关部门核准,按用地面积每亩扶持投入4.6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在三年内按要求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有关部门核准,按用地面积每亩扶持投入3.6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第七条 上述优惠受让地块在使用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生产经营确实难以维持,需要变更土地用途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费用。
第八条 投资商优惠受让土地后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达到法定期限,市政府将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
第四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九条 凡工业项目建成并形成税收且依法足额纳税的,由各级财政给予以下财政奖励措施:
(一)增值税奖励
新办工业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自开始缴纳50万元增值税之年度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将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
属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将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属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3年内受益财政将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二)所得税奖励
1、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5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属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三)个人所得税奖励
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3年内地方留成部分征后即期全额奖励给个人。
(四)其它税收奖励
1、对新办工业企业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实行先征后奖。自交付土地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按要求建成投产的,其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2、对工业标准厂房的租赁出售,由各园区管委会与市地税部门协商,予以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 费收优惠
第十条 在园区新上工业项目,建设期间除工本费外,免收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内的一切地方行政性收费,所有事业性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约定的价格收取(详见附表)。为企业提供经营性有偿服务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最低下限收取。
第六章 投资保障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审批实行一名领导负责、一个部门代理。
第十二条 企业项目建设中的工程监理、设计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性咨询服务等,一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行市场开放,保护有资质条件的单位依法进入洪湖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投资商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所属客商服务中心按《洪湖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凡入驻园区的企业,统一由市整顿和规范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洪湖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全程提供专门服务,并对其主张权利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商,可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1亿元、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或属于国家鼓励的高科技项目或对洪湖经济发展有支柱性、带动性作用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投资政策。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招商局组织专门机构评估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产业目录、用地目录为准。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洪湖市大兴工业园投资兴业优惠政策》(洪政发〔2004〕3号)、《洪湖市投资兴业优惠政策》(洪政发〔2004〕2号)同时予以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