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县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罚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省水土保持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实施。
第五条 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各市、州、县完成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落实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和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等,强化市、州、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督促推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按《湖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第六条 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实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各市、州、县自评与省考核组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市、州、县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底前完成自评,并向省水土保持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省考核组于考核年度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查,并形成考核结果。
第七条 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90分为良好,60分—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省水土保持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按考核结果确定各市、州、县考核等次,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约谈整改。
第八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市、州、县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情况,如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市、州、县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省水土保持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省水土保持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湖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佐证材料
考评
方式
得分
一
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率
40
40分×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面积。
1.治理年度任务;
2.市、州、县自查上报的数据及图斑。
1.遥感普查;
2.现场抽查。
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率
30
30分×年度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个数/年度内应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个数。
1.上级发改委提供的市、州、县年度内生产建设项目清单;
2.市、州、县水利部门年度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清单。
结合掌握的日常工作情况评定。
三
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
20
健全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的得5分;机制运行好的得5分。
市、州、县相关文件、活动原始记录。
结合掌握的日常工作情况评定。
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得5分;考核实施好的得5分。
市、州、县相关文件、活动原始记录。
四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10
每年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测公告。
市、州、县相关文件。
结合掌握的日常工作情况评定。
1.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的,得满分40分。
2.考核对象为下辖有县的市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率考核为本级及下辖县的总体情况。
3.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考核对象为下辖有县的市时,只考核市本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