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县内外投资者来沙洋县投资创业,推动项目建设,实现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沙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鼓励投资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能够发挥县域比较优势、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成长型工业项目,以及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现有企业新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工业项目,均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政策。
三、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底价为国家、省公布本地区本区域的最低限价。
四、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五、政府设立项目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项目投产后的财政扶持。
1、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后,政府按规定对其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8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8.5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9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4)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企业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纳入县项目发展基金,全额奖励给企业,奖励兑现时间为第二年的3月10 日前。
六、国家公布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内的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投资人或投资单位10万元的奖励。
七、对引荐县外资金(包括设备、技术等)的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人,凡引进的工业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审核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审核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审核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地政府在引荐项目产生税收后予以兑付。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县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