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者及其所兴办的企业从投产或营业之日起的3年内,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分档奖励。年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第1年按60%、第2年按50%、第3年按40%的比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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