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区鼓励发展的企业或项目(磷矿、金属矿产采掘业和房地产业除外,下同),加强地方财力支持。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或项目,由区财政按企业投资规模及所缴土地出让本级收入部分的不同额度,扶持企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按土地出让本级收入的2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60%给予扶持。
对投资兴上1000万元以上且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项目,以及兴办重大公益性事业项目,按其当年入库留成部分50%的标准,由区财政连续扶持5年。
对投资新上吸纳本区劳动力就业200人以上的项目,按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由区财政连续扶持3年。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35号文件相关规定予以减免税收。
对投资新上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小、能源消耗低的工业企业或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有关技术创新基金等扶持资金支持。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由区财政按其所缴土地出让本级收入80%的标准,扶持企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产后,由区财政按其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连续扶持3年,第4-5年按50%的标准扶持。
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或项目,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区物价部门每年按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汇编成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乡镇在区内异地投资兴上项目,视同在本乡镇内新上项目对待(法定属地管理的社会事务除外)。
二、加强项目用地支持。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后,区财政从本级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优先用于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项目,优先在开发区内供地。
三、鼓励发展对口支援项目。符合条件的对口支援三峡移民项目,可享受移民企业相关优惠政策,争取国家有关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等支持。
四、加大对重点项目扶持。对重大投资项目,特别是制造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以政府承诺书的形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