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PP模式特点及与其他融资方式比较
从广义上讲PPP泛指包括BOT、BOO、BOO、BT等具有公私合作关系的项目,狭义上看PPP是指政府有出资的合作形式,即指政府有部分出资,与私营机构合作的项目运作模式。国际上越来越多采用PPP来表示公私合作模式。
PPP项目是长期投资项目,只要项目风险能够合理有限分担,预期收入和运营费用计算准确, 且能有效管理,就可能获得合理、长期收入和利润。可使投资资本在项目长期的市场经营中获得稳定回报。对有管理和技术实力的建筑类公司和有资金实力的社会资本来说,投资PPP项目获得特许经营权,是获得超出平均利润率水平盈利和做强公司的主要途径。
PPP项目是政府的特许经营项目,因有政府的担保其产品或服务没有市场风险。按照与政府的协议,政府应承诺诸如最低交通量、最小上网电量、最低污水处理量等及相应价格,达不到的差额由政府予以补偿。因为PPP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方式,是政府向私营企业借钱,所以不能实现预期业务量的风险要由政府承担。因此,企业可以避免破产风险。相对而言,对PPP项目的投资风险要大大低于一般工业项目的投资。国际上对PPP通行项目融资模式,项目融资不同于公司融资。首先,它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贷款”。有可能将项目融资的债务列为表外融资,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将项目债务和项目失败的风险与其自身的资产和债务隔离。而项目投资者要达到表外融资的目标,必须有恰当的项目投资结构设计,符合会计准则和财务税收法律。建筑类承包工程竞争结果的表现形式是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是企业的生存空间。PPP项目的实施可以彰显承包商的能力,提高承包商的声誉,为承包商进一步开拓市场提供有力的帮助。
PPP项目分EPC和运营两个阶段,而资金的投入和运作是贯穿全程的主线。按角色和阶段可分为投资商、EPC承包商、项目运营商,这两个阶段三种角色都能赚钱,其中作为投资商的业主是主导角色,投资商要分析项目特点和自身优势与不足,从中决定取舍。投资商可以选择EPC承包商和项目运营商,也可自己做EPC承包商,同时做项目的运营者。有实力有技术的投资商一般都“通吃”,集三者于一身。而实力不足的企业,选择做其中一部分亦是明智之举。建筑承包企业通过投资、承建、运营PPP项目,与其它承建项目可以实现互相补充、相互促进。
PPP与BOT、BT在获利、融资、风险等方面的比较:
BOT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私营机构负责而政府不出资的项目运作模式。BT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PPP与BOT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博弈与共赢及协调机制不同。以BOT模式参加项目的私营企业和政府之间是以等级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BOT项目公司内外没有一个协调机制,不同角色参与各方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标即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使得他们之间很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最终达到结果是:其中一方利益达到最大化是以牺牲其他参与方的利益为代价的,其社会总收益不是最大的。而PPP模式是建立在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和共同出资基础之上的“共赢”关系,避免了BOT由于缺乏相互沟通协调而造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过长的问题,也解决了项目全部风险由私营企业承担而造成的融资困难问题。公共部门、私营企业合作各方“互利、共赢”的关系,能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服务,这也使得PPP成为优于BOT的选择。
比较PPP、BOT、BT这三种方式,有可能获得超额收益的是BOT项目。而BOT模式风险也最大,一旦陷入亏损,可能损失巨大,因此BOT项目获得银行项目融资贷款的难度也比较大,融资成本高。由于BT项目是政府主导、承诺建成收购的项目,因此BT项目风险主要是施工组织、成本控制和工程质量。一般而言,BT项目较容易获得银行项目融资贷款,融资成本可以低至基准利率。BT模式也是带资建设,同样可以为承包企业带来比一般工程承包多的利润,这部分多出的利润是带资的“红利”。总体来看,BT项目风险小,应该是中等规模建筑公司积极争取的项目类型,只是利用财务杠杆和“钱赚钱”的时间短而已。而PPP项目是可以获得长期稳定收入、利润和“红利”的,有实力的公司应该争取做这类项目。
二、共赢需法律保障及信用承诺
我国目前BOT/PPP项目主要集中在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厂,高速公路等领域,在其发展中有双赢的典型,也有不少失败的悲剧,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投资企业承诺搞收益率,结果项目建好运营后,政府负担不了大的支出压力,常常出现拖欠费用或扣费情况,实际上是政府不守信的违约。这种情况已不是个例,而是占据相当的比例。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选择项目不是谋求合理利润,而是追求高收益指标,在高利润诱惑下,可以不充分论证就贸然进入;项目建好运营后,政府负担不了大的支出压力或不愿支付超合理利润的支出,项目收益就难以保证,造成政府与企业“双输”的局面。还有就是,对于承担BOT/PPP项目的投资业主来说,不仅需要有技术和资金实力,还需要能融来资金的能力和信用。部分企业看好BOT/PPP项目,也争取到了项目,但由于自身实力不足,凑不齐符合要求的资本或融不来项目其他建设资金,而被迫在超期限后由政府收回项目,也形成了政府与企业“双输”的局面。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在PPP项目发展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是主导的原因;二是部分政府官员素质不高、急功近利、契约意识淡薄;三是部分企业追求高利润,自身经济、技术实力不强,又没有获得投资和取得融资支持的资信和能力,造成项目失败也就难免了。根据契约经济学理论,协议中的任何承诺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承诺成本。随着承诺成本的增加,承诺方产生信用风险的概率也随之加大,成本大到难以承受,违约也就成为必然。所以,政府和企业都要懂得这个道理,实事求是,才能争取到双赢局面。
此前国务院推出80个项目,主要覆盖重大水电、风电、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方面,大大拓展了行业空间,项目规模总体呈现大型化。80个项目通过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以特许经营权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准备以广义PPP模式来参与建设和营造。
三、PPP模式把握的主要原则
转变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定位。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及合作观念,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因地制宜,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各地实际,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加强项目成本监测,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合理设计,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诚信守约,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订立项目合同。合同双方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完善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从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伙伴确定、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