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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3-21 00:00:00  来源:  作者: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津党厅发〔2015〕35号)、《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60号)、《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文物局、市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5〕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宣传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天津市宣传文化经济政策,促进我区宣传文化发展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用于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和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并对宣传文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为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广局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项目管理范围和职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项目补助意见,监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跟踪检查、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资金预算,按照本办法拨付核定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第三章 文化事业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及用途

  第八条 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包括定额补助资金和绩效奖励资金,应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和要求,制定经费具体使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定额分配与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 定额补助资金结合我区文化发展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规模、主要内容、项目实施周期等实际,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区、街道、社区(村)三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新建改扩建项目符合有关建设标准的,经验收达标后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区级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当年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体系;街道文化中心建设按照不超过国家建设标准的新建建筑面积由市级财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区级财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社区(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按照不超过国家建设标准的新建建筑面积由区级财政每平方米补助300元。

  2.区公益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按照分管领域和范围,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分别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补助标准。

  3.按照中央和我市要求开展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区文广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补助标准。

  (二)公共文化设施日常运行补助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文化设施日常运行,保障群众享受基本文化服务。补助标准如下:

  1.区级公共文化设施: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每馆每年补助资金50万元,东丽礼堂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由区财政按实际发生额定额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经费补助、组织文化惠民演出、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及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和宣传培训等支出。

  2.街道公共文化设施:包括街道文化中心及其他文化活动场所。街道文化中心每街每年补助免费开放资金5万元、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6万元。主要用于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社区(村)级文化骨干辅导、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3.社区(村)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及其他文化活动场所。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社区每年补助资金2万元;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村每年补助资金 1.7万元。主要用于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社区(村)级文化骨干培训、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社区(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备专职文化管理员负责文化设施开放及运行,工作补助根据绩效评价确定标准。

  (三)公共文化活动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公共文化活动,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满足群众基本精神文化需求。补助标准如下:

  1.文化惠民:区财政统筹安排图书馆新书采购、农村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补助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东丽礼堂文化惠民演出补助资金按实际发生额定额补助。

  2.品牌文化:“东丽杯”文学评奖活动、春节系列文化活动、区文化艺术节每项活动每年补助100万元;“百团工程”每年补助120万元,用于以奖代补帮扶和文化辅导培训等。

  3.文艺创作:规范文艺精品创作激励机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文艺精品项目的创作扶持和优秀文艺作品的奖励,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区文联按照分管领域和范围,根据文艺创作项目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和审核细则。

  4.文化交流:文化发展交流合作补助资金每年不少于50万元,用于文化活动、文物展陈、非遗展示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补助标准如下: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每年每项3万元;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每年每项1万元;

  3.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每年每项5000元;

  4.补助资金20%用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管理,80%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随财政收入及文化遗产数量增长逐年递增。

  (五)文物保护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开展文物保护,文物修缮和文物日常管理等文物工作。补助标准如下:

  1.国家级文物每年每项20万元;

  2.市级文物每年每项10万元;

  3.区级文物每年每项5万元;

  4.补助资金20%用于开展文物的普查、管理,80%用于文物保护,随财政收入及文物评估鉴定逐年递增。

  第十条 绩效奖励资金根据公共文化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评价,主要依据天津市和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达标率考核结果,对考核对象实施差异化奖励,包括对各街道、社区(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绩效评价和对基层文艺团队建设评价及鼓励公共文化产品创作。

  第四章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标准及用途

  第十一条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文广局组织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确定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所扶持企业及项目需在我区注册纳税,主要是我区文化体制改革中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骨干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如下:

  (一)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区文化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二)被认定为天津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区文化产业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专款专用;

  (三)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我区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个人或企业,经第三方机构审核,由区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资金扶持标准。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按照分管领域和范围,围绕宣传文化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结合有关规划和备选项目拟定重点申报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确定为下年度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实施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测算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前下达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和我市有明确补助标准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实施年度重点项目所需经费,区财政应当统筹财力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办公场所建设和办公经费、偿还债务、发放职工工资福利、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区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广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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