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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6-09-20 00:00:00  来源:宁乡县卫计局  作者:

宁乡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长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岗位补贴。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

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四条 县卫计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主管单位,承担补助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补助资金管理坚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讲求绩效、量化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共同预算安排。各级财政分担办法为:

2009年原核定人均15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别负担9.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省直管县改革后提标新增配套部分。中央负担60%,其余部分由省、县两级负担,省级与县级分别负担70%和30%。

第六条 县级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当年人均经费标准、负担比例和服务人口数量足额预算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第七条 乡村医生岗位补贴由市级财政对村卫生室按照每年1万元的岗位补贴进行预算安排。

第八条 在不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前提下,县财政单独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拨付方式

第九条 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确保

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条 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县级在收到

后30个工作日内安排下达,在每年6月底前预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不少于财政预算应安排的50%;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在当年6月30日之前预拨60%以上,其余部分经年度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拨付,原则上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在当年12月底前要全部分解、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建立以效果为导向、按项目量化拨付经费的购买服务机制。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各类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各项服务补助水平及补助方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拨付资金,不得在未经考核的情况下简单地按照辖区服务人口或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或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未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十二条 进一步明确乡村责任分工,将4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量交由村级承担。其中村卫生室承担技术服务,村卫计专干和组信息员承担宣传、组织和协助发放相关信息资料的工作。规范村级绩效考核管理,严格与经费挂钩,乡村医生根据签订的《政府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议书》和考核结果获得相应补助资金。对在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必须提供一个不合格村卫生室,并暂停该村卫生室一年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格,由乡镇卫生院另行安排编制内人员承担该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岗位补贴,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绩效考核后发放到乡村医生个人。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十五条 县卫计局结合本县实际,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合理分配使用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各项服务支出,包括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商品与服务”支出、所需耗材成本费用支出以及相关人员支出等。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培训、基本药物财政补助等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财政预算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补助资金支付按照有关集中核算支付制度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卫计局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和专业公卫机构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县财政、卫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县卫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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