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推动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等的杠杆和桥梁作用,经研究制定《长沙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长沙市金融办长沙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补贴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等的杠杆和桥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1]30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发[2009]1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长沙市农业局、长沙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申请、审批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施办法公开透明,审批过程公平公正,管理和使用严格监督。
第二章财政补贴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财政补贴的对象为按照《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66号),经区县(市)级金融办和市级金融办审核登记,并获得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在长沙市范围内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已经为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为中小企业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五条对下列担保不纳入本实施办法的财政补贴范围。
1、各类非融资性担保。
2、各类消费性贷款担保。
3、为非本市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
4、为小额贷款公司、各类融资平台等及转贷转借提供的担保(含委托贷款担保)。
5、为其他担保机构提供的联保、互保。
6、为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提供的担保。
7、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以及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担保机构所发生的担保。
第六条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开业1年以上,运转正常,经营管理规范,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遵守长沙市担保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2、补贴年度累计担保额达到实收资本的3倍以上(含3倍)。
3、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4、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所担保项目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
5、收取的担保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章财政补贴的标准
第七条由市财政根据长发[2009]12号文件精神每年度整合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
第八条财政补贴的计算标准:
1、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
2、对经审核纳入市财政补贴范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担保机构担保的单笔业务规模分段测算补贴资金。对工业、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业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以内予以补贴;单笔业务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3%以内予以补贴;单笔业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5%以内予以补助。对涉农企业提供的单笔业务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5%以内予以补助。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单笔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3、如计算出的全部补贴金额超过财政资金安排的年度补贴总额,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第四章财政补贴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 每年5月1日前在《长沙晚报》和长沙信用网(WWW.JRXYW.COM)公示申报指南。
第十条凡符合上述第四、六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如实填写《长沙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补贴申报表》(分类),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于每年5月15日—5月30日报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长沙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补贴申报表》(分类)。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
4、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本资料。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补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担保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各一份。
7、被担保企业基本情况和担保项目简介。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担保机构公章。复印件均为A4纸型,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材料严格按以下程序审批:
1、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长沙市农业局、长沙市商务局对各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3、在《长沙晚报》和长沙信用网(WWW.JRXYW.COM)公示获得补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和补贴金额。
4、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长沙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补贴年度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补贴额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长沙市财政局依据核准文件确定的补贴金额,办理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五章财政补贴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的财政补贴资金应用于充实其自身的担保资金和补充其风险准备金。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就补贴资金的使用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度,报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并接受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及以后三年申报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担保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对已发放财政补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登记、建档,档案内容必须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所获补贴金额以及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申请材料和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获得财政补贴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按监管部门要求向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长沙市财政局报送担保业务情况表及财务报表,并接受对年度报表的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补贴实施办法》(长经[201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