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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

时间:2015-06-29 00:00:00  来源:宁乡商务网  作者: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

长政发〔20123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拟上市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现就《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0〕2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力争“十二五”期末全市上市公司达到65家以上,到2020年全市上市公司达到100家以上。

二、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上市办)。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研究制订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政策措施,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切实解决影响企业股改上市的具体问题。上市办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市推进企业上市日常工作。

三、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制定长沙市企业上市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主体、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奖惩标准等。对拟上市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上市办及时交办给有关市直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对于交办的问题,有关市直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要由分管领导牵头,专人负责,积极为企业解决困难,上市办负责定期督查。

四、拟上市企业在完成股改,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分别签订保荐协议并支付了首期费用后,根据股改上市需要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向市税务部门申请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拟上市企业在进行股改上市过程中,需市直有关部门出具守法规范生产经营证明函件的,由上市办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六、拟上市企业因股改上市需要省政府对企业历史沿革出具确认文件的,由企业向上市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市办会同市国资委等部门,对企业的国有或集体产权历史沿革、国有或集体资产处置的政策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情形以及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等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七、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我市拟上市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积极支持其产业发展。产业园区和其他存量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条件下,优先安排为拟上市企业的产业发展用地。

八、市财政将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为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预算,统筹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九、对在我市注册并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前期费用补助由1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其中,完成股改并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分别签订协议并支付了首期费用的,每家企业补助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获受理的,每家企业补助50万元;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发行上市的,每家企业补助50万元。

十、本补充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0〕23号)中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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