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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1 00:00:00  来源:双峰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双峰县实际,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县外投资者来双峰县投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达200万人民币以上、非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达500万人民币以上的均适用本政策。

第二条 除国家法律政策明文禁止外,外来投资者所投资的项目不受限制。

二、用地优惠

第三条 鼓励单位、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存量资产,以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作价入股或租赁的方式与外来投资者合作兴办实业。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新建项目需使用土地,只要符合双峰经济开发区入园条件的,优先入园,并享受开发区土地优惠政策。工业用地价格为每亩8万元人民币,其中4万元由开发区财政向投资者出具借条,所借款项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4年内从该企业所缴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予以偿还。对投资规模大、效益好、财税贡献多、技术含量高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予以特别优惠,土地转让款全额返回。

(一)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且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税金的县级所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先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转让款,再由开发区按财政实际所得在协议签订之日起4年内返还。

(二)在开发区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其所缴税费中开发区财政年实际收益部分达500万元人民币,经开发区核实后其土地转让款全额返还。

第五条 外来投资项目成产业集群进入双峰县经济开发区形成“区中园”的,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 工业园区以外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其所需土地由国土部门统一征用后按出让方式供给。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标准予以优惠:

(一)工业(含农产品深加工)、能源、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县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业主。

(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大型商贸企业及专业市场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县财政留成部分30%奖励给业主。

(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大型商贸企业及专业市场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县财政留成部分50%奖励给业主。

三、税费优惠

第七条 税收征缴除战略投资项目外,执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手续证照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的外,禁止收取县级行政许可性收费,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的县级行政性收费只收工本费,中介服务收费由双方共同协商,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并干预收费;行政机关应协调好中介机构为业主服务,其县内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县级以上收费由相关县级主管部门帮助协调,争取按最低标准缴费。

第九条 对猪、药、茶、菜、果等鲜活产品,按照省、市政府绿色通道有关规定执行,县内征收的检疫、检验费用减免50%。

四、配套措施

第十条 外来投资项目手续办理,由县政务中心招商引资全程代理中心统一受理。凡属县级权限内的审批手续,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当即办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业主备齐有关资料,先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帮助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争取国家专项政策扶持,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为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借执法检查为名进行“三乱”行为,有关部门在进行各类执法检查(刑事、安全检查除外)时,需报县优化办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

第十三条 严禁“三乱”行为。县优化办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对企业举报的“三乱”行为,优化办需在10天内查实并予以明确答复,同时责成当事人立即纠正并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用工在100人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挂牌保护,并由县人民政府向业主颁发“双峰县重点企业(项目)法人代表优待卡”,享受优待卡规定的各项优待。

第十五条 对双峰县经济贡献突出、社会反响良好的外来投资者,县委、政府授予“荣誉县民”称号,可特邀列席参与有关重大活动,并可推荐依法参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十六条 对积极促成外来客商成功落户双峰的中介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可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其子女就托、入学、参军、就业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2000万元以上、技术含量较高、出口创汇型和高税型工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双发〔2003〕23号和双发〔2004〕7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其它文件中涉及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双峰经济开发区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特殊优惠政策,具体按双发〔2006〕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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