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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06-10 00:00:00  来源:区政府信息公开  作者:

红桥政办发〔2016〕8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

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

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区金融办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0日

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

有关政策的意见

区金融办

为更好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力契机,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的本质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资产证券化率,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原则

本政策的补助对象为注册在本区并在本区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的原则,通过区财政资金补助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

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补助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区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区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三)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区财政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四)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区财政给予30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五)对重组本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本区的本地重组方,区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六)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补缴的税款,按照补缴税款留区部分60%的比例给予企业扶持资金。

企业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须通过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局报备,作为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必要条件。企业完成改制、挂牌、报会、上市、重组等工作2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区金融办负责对企业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上报市金融局。

原则上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做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市政府对区县股改、上市工作考核以来已经完成股改的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参照本政策执行。

上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期实施,2020年6月30日废止,由区金融办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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