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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1-09-21 00:00:00  来源: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境外、境内市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多种形式来我市投资。

第二条 境外及境内市外的法人和自然人来我市投资,统称外来投资者。凡符合《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规定,投资于我市鼓励类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投资按投资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投资于我市允许类产业,达到上述规模以上,可部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 地

第三条 投资于我市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款期限分期缴纳,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收购或兼并我市国有工业企业,继续用于工业生产、高新技术开发的,其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条 凡在我市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国内200强企业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均实行一事一议,在供地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

第三章 规 费

第六条 投资于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对于国家、省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规费,应上缴中央和省里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和上缴。除上缴中央和省里的之外,市、县和部门所得部分,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允许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的70%收取。

第七条 投资于我市鼓励类产业,凡有偿及技术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取的政策性收费均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投资于我市允许类产业,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收购国有破产、解体企业,或以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国有亏损、关停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属市、县和部门所得的政策性收费一律免收。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取的政策性收费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按面积征收的通知》下文实施后,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按《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在我市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国内200强企业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其规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减免或优惠,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别的优惠。

第四章 财政税收

第十一条 在我市投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里的所有优惠税收政策的,均按国家和省里颁布的最新政策执行。目前所得税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兴办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内陆淡水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我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凡投资于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所办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在国家减、免税期限内,其享受减、免税后仍应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市、县分享的部分,由企业先缴纳后再由市、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际上缴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属于市、县财政享有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前三年奖励给企业5O%,第四至六年按比上年增加部分奖励给企业50%。

第十四条 在我市开办本土民族文化企业,其民族文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教育培训、销售,包括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及本土民族文化新品种,以及与之相关的服装、文具、玩具、动漫、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属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奖励给企业。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投入达到一定规模,投产运行一年后,经申报审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作为市重点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加大财政对工业企业科技研发和技改贴息的投入力度,对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予以重奖。具体扶持和奖励办法,按《张家界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奖励办法(试行)》和《张家界市“质量兴市”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在我市投资办企业,自投产后三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其承担的员工社会保险和技术工人培训费用,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凡符合《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规定、符合规划并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商务、工商、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好本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证照等手续。超出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在三个工作目内上报省、国家审批。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向提出审批申请的外来投资者作出解释说明并限期办结,不得再次拖延办结时间。

第六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方式,解决外来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十九条 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大力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恶意刁难、敲诈勒索、阻工或妨碍、干扰和破坏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危害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个人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基层公安机关要将案情及时上报市公安局,依法从速从重予以打击。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者和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非张家界籍员工及其家属均享受张家界市民待遇,其生活福利、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障、景区游览等一切均与张家界市民同等对待(张家界市民享受的国家民族政策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扎扎实实提高行政效能,认认真真为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如有违法违规、推诿拖延、故意刁难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纪委监察局内,简称“优化办")负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优化办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必须马上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调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符合《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外商投资和市外内资企业,其中投资兴办高科技企业或科技研发机构,可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明确为鼓励类产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仅供鼓励类产业享受。本市自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进入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的企业,按《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张政发9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凡属同一属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选择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7月22日印发的《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张政发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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