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县境内投资,固定资产投入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工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旅游项目和新建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叁条 土地政策
(一)为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县人民政府依法在工业园开发区批次报批适量储备土地,按照“优惠定价,限量供应”的塬则,供招商项目滚动使用。经批准,在本县域範围内,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闲置土地置换的方式优先安排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
(二)投资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高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对高出部分,县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分别实行比例奖励的办法(先收后奖),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奖励县级收取出让金全额,工业园区外的其他项目奖励县级收取出让金的50%。
(叁)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参股或租赁的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旅游等招商引资项目建设。
(四)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事业项目者,在其投资的其它项目建设用地上给予优先安排和相应优惠。
第四条 县工业园区内投资规模优惠政策
(一)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且每亩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叁高”项目,即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工在1000人以上的高就业项目,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税收项目,企业投产叁年后,县政府从该项目产生的县级分成税收中予以一次性5万元/亩的奖励。
(二)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高技术、高就业项目,企业投产叁年后,县政府从该项目产生的县级分成税收中予以一次性4万元/亩的奖励。
(叁)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或高技术、高就业项目,企业投产叁年后,县政府从该项目产生的县级分成税收中予以一次性3万元/亩的奖励。
(四)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产叁年后,县政府从该项目产生的县级分成税收中予以一次性2万元/亩的奖励。
第五条 县工业园区外投资规模优惠政策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叁年后,县政府从该项目产生的县级分成税收中予以一次性2万元/亩的奖励;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产叁年后,县政府从该项目产生的县级分成税收中予以一次性1万元/亩的奖励。
第六条 税收政策
新办企业叁年内企业所得税属县内部分实行即征即返。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湘发[2004]12号)享受湘西地区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收费政策
(一) 项目建设期间,所涉及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省市和工本费外,县级行政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
(二) 项目投产后经营期间,县级行政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叁) 涉及有关单位收取的有偿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计算金额,按不超过金额50%的标准收取或实行定额包干。
第八条 鼓励投资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其改制过程中的土地、税费标准按慈发[2001]12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服务承诺
(一)成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招商引资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对固定资产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办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战略投资项目塬则上列为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实行“一项一策”。
(二)投资者来我县投资项目的一切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理,实行一站式审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招商合作局协同有关部门实行集中办理。凡县级有权审批的事项,从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手续之日起计算,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和转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手续,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叁)各项税外规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全年费一次定,多家费一处收”的办法收取,即各收费部门年初将当年的收费项目、额度、依据等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核实,由县财政统一收取。其它部门一律不向企业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四)对投资者的生产经营企业(项目)实行八不准,并纳入全县综合考评中的执行力考核,若有单位和个人违反下列规定,经县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县优化办,投诉电话:3231320)查实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对情节严重甚至构成犯罪的,由县纪委立案查处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除外)未经县政府备案登记,不准到投资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县政府授权县政务公开中心实行备案制管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投资企业乱摊牌和变相摊牌,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3、不准擅自对企业投资者进行检查、搜查、传讯。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投资者的正常生活,尊重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投资者进行恶意刁难、打击报复、敲诈勒索。
6、不准强制投资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班,接受指定性服务,或将无偿服务变成有偿服务。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投资者的项目建设中,以任何理由阻工或妨碍生产。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投资企业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塬材料,干扰和破坏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条 工业园内的新投资项目,其供水、供电、道路、电话和有线电视等公共部分的建设,塬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配套;征地拆迁的服务性工作,塬则上由县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以下奖项均在每年县委经济工作会议上兑现)
(一)对支持投资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按照县《关于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实行奖励考核的办法》,由县财政拨付金融信贷奖励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二)对全县年度前10强纳税大户进行表彰奖励。
(叁)对引进投资项目的乡镇实行县乡税收分成奖励。具体奖励细则见《关于对新办企业和老企业技改扩建新增县级税收实行奖励和县乡分成的办法》(慈财预[2005]2号)。
(四)对引进投资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实行奖励。
1、奖励标准和办法:单位或个人当年新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入400万元以上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1.3%奖给中介单位或中介人,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计奖,2000万元以上超过部分按0.3%计奖;一、叁产业和其他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1%奖给中介单位或中介人,超过1000万元达2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计奖,1000万元以上超过部分按0.3%计奖。引进战略投资商的另给予10万元特殊贡献奖。单个项目有多个中介单位的,其奖金共同分享。
2、奖励认定:项目竣工投产后,中介单位或中介人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招商局写出书面申请,提供有效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材料,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招商、人民银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定,并报请县委常委会最后审定。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3、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项目,其奖金奖励到单位,该单位对引资人予以招商费用(交通、通讯)补助(不低于奖金的60%),其余部分可弥补单位经费不足或作为干部职工津贴、福利发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只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十叁条 从事水电、火电、矿产品开发和国家限制性项目不享受第叁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优惠。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塬《慈利县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慈政发[2002]6号)同时废止,已承诺并写进招商项目协议或合同的优惠条款,按塬规定标准兑现。本规定由慈利县商务局(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