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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8-25 00:00:00  来源: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双管单位:

  为促进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开拓市场、促进消费、优化结构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应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环境,推动市域经济发展,根据省、市政府有关加快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韶山市农村电子商务专项发展资金2015年-2017年每年从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和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资金1850万元设立韶山市农村电子商务专项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电商产业集聚、电商主体培育、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电商人才培训、电子商务应用、农村电商发展等。

  二、适用范围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营主体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单位。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一)支持产业平台建设1.入驻电子商务孵化园企业:连续3年免费提供场地、免费注册、免费提供信息、免费培训人员、免费提供网络、免费提供水电等政策,场地由韶山高新技术开发区免费提供,注册、信息、培训人员、网络、水电由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实施单位免费提供,相关费用由财政资金给予补助;2.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电子商务孵化园区。统筹安排电子商务孵化园区用地空间布局,优先安排国家、省、市重点电子商务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对现有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实施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

  3.国内10强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品牌影响力大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优先列为市重大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4.鼓励园区对外招商,对新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网商(连续运营一年、月均网络销售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电子商务服务商(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申请补助时仍在园区运营的,按每家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入驻园区网商和电子商务服务商的培育。

  5.建设完善园区物流体系。对入驻园区的品牌快递和货运公司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入驻物流配送(含快递公司)企业10家以上,日发货量10000件以上的物流园(基地)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电商主体培育1.鼓励“互联网+(旅游、工业、农产品、X)”等产业发展。鼓励景点、住宿、餐饮、旅行社、农产品基地等主体开展网上销售,本年度内新注册网店并正常运营(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网络销售额3万元以上),申请补助时仍在运营的,按每家2000元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对销售本市工业产品、农产品、旅游产品且年网络零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按其网络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

  2.鼓励兴办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对新设立的美工、摄影、旅游产品研发、设计等电子商务服务商,申请补助时已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家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3.评选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网商。连续三年按每年网络销售额评选出5家示范企业和网商,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

  4.连续三年对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含个人网店)的网络宣传推广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出额发票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含个人网店)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5.对线上自有品牌产品新获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网商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网商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

  (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扶持政策1.对本市电子商务平台、行业网站、电子商务服务网站、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建设,经认定后,按不高于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及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等)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该项由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

  2.对在本市建立的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集仓储、商超、代发货、物流配送等多功能于一体,办公和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米,为全市网商提供产品展示、信息收集、代发货、代仓储等服务的O20平台,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1.鼓励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在知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韶山专馆和旅游频道。对注册或运营在韶山的交易平台,经中介机构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该项由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

  2.扶持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实施,连续3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及配送网络、农村电子商务综合展示交易中心、乡村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农产品质量溯源与电商对接系统及品牌和标准化建设。

  (五)支持电商人员培训支持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行业协会、市内学校、有关培训机构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活动。经认定的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电子商务培训,根据培训规模、影响力和实际效果,按照初级班200元/人、中级班300元/人、高级班500元/人、精英班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助,对获得省级发证的技能人才,按1000元/人给予培训机构补助。

  四、申报、审核程序(一)申报程序。申报主体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如实填写《韶山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农村电商办。

  (二)审核程序。市农村电商办对申报主体上报的电子商务补助奖励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电子商务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兑现。

  五、其他1.同一企业不重复申报同一项目补助或享受我市同一奖补考核依据的项目扶持政策;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市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市级同类扶持政策。

  2.当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3.本政策有效期为2015-2017年,市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最终解释权。

  韶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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