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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主要投资政策

时间:2011-09-21 00:00:00  来源:韶山市科技网  作者:

一、产业布局与产业准入

1、全市工业集中布局永泉科技园、银田工业小区,其他乡镇除利用现有厂房和土地可以引进新办工业企业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工业项目。

2、加快和完善永泉科技园水、电、路、气、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每年调度2000万元予以支持,直至永泉科技园首期规划开发完成;规划建设银田工业小区,作为永泉科技园配套和延伸产业园。

3、优先引进和发展高科技、低能耗、低排放的新能源、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入园(区)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

4、永泉科技园新进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亩;其他区域工业投资项目可适当降低准入标准。

5、租赁标准厂房及孵化楼进行研制和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依据发展前景和实缴税收,租金可优惠或减免。

二、项目扶持与政策激励

6、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工业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并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逐年增加。

7、新办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综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挂牌价和韶山同类用地出让价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企业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投入和投产,闲置超过两年没有开工建设的由出让方按实际成交价收回土地;已部分投入但无法投产达效,闲置超过约定投产期一年的,按年10元/平方米收取土地闲置费;园区企业土地不得私自改变用途和擅自转让,经批准同意转让的,必须由原购买方按土地综合开发成本补足差额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8、经税务机关批准,新办企业享受西部开发或中部崛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9、新办工业项目,除国家、省、湘潭市明文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规费外,市本级各类行政性规费一律全免,基本建设工程报建费按10元/平方米收取(不含劳保基金)。

10、新办企业投产当年年度实缴当地入库税(不包括查补税收,下同)达到50万—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对应其实缴基数给予8%、10%、12%三档的奖励。

11、现有企业年度完成当地入库税规模达到100万-200万元、200万以上—300万元、300万以上—500万元、500万以上—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在前款基础上,对比上一年度实缴税额每新增50万元,对应奖励企业2万元。

12、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优先向上级发改、经济、商务、科技、财政等部门争取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对投资规模大、发展前景好、税收贡献率高的项目,可视情况市本级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13、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引进资金新办工业项目,在办理有关落户手续(指办理好工商或税务注册登记)后,项目固定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达到500万元奖励2万元,每增加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追加奖励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以企业首次投产之日进行测算。

三、自主创新与产业升级

14、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认定授牌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授牌的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得国家级授牌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5、争创名牌产品。对经评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且企业年度实缴当地入库税达到2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湖南省名牌产品、且企业年度实缴当地入库税达到1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国家级新产品、且企业年度实缴当地入库税达到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16、对获得湖南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并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且年度实缴当地入库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17、对获得湖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且年度实缴当地入库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

18、鼓励企业寻求战略合作。凡加盟国内外上市公司或与其他战略合作伙伴合作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实缴当地入库税达到200万元的,在目标实现后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四、投资环境与服务管理

19、成立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由市委、政府分管领导、经济、商务、发改、科技、财政、监察、永泉科技园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市经济局。

20、建立市级领导联系企业和产业制度。每年根据产业布局确定一批标志性企业,每个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企业确定市级领导牵头负责。

21、集中审批,限时办结。园外工业项目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均由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答复、统一发证;园内项目由园区管委会统一代理、按时办结,并提供法律、金融、知识产权咨询和服务。

22、各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行政时按照“重规范、轻处罚、多服务、少检查”的原则,对入园企业及投资者实行“初次免罚制”,执行行政处罚时需报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五、关于“一事一议”

23、对于重大项目、前瞻性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确认或由市人民政府专项授权,可就土地出让、税收奖励等进行“一事一议”。

六、其它

24、本规定涉及对企业的奖励,直接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及相关人员,须出具有关奖励原始凭据复印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工业产业化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经济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涉及企业税收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技术创新奖励分别由市经济局(园内企业由永泉科技园管委会负责)、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初审及提出奖励方案后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25、本规定由市工业产业化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6、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韶发25号、韶政发27号文件同时废止。原发文件与本文内容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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