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发〔2017〕21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预算内基本建设 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各单位:
《湘西自治州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湘西自治州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湖南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州本级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跨区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适当补助县、湘西经开区公益事业和民生项目建设,支持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条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安排遵循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以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州预算内投资建设州本级(包括州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或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
投资补助,是指州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建设资金补助或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贴息,是指州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五条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贴息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投资范围
第六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
州属或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州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七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重大项目前期费补助。主要包括:
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州发改委和相关部门承担的重大项目和重要工作的前期经费,以及县、湘西经开区重大项目的前期经费;
州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八条重大项目前期费原则上只安排州本级、跨区域的或事关湘西州全局发展的重大项目,对投资较大的县、湘西经开区重大项目可以适当安排。
第九条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规划编制,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项目研究和专题论证;
项目咨询、开发储备及项目库建设;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等;
弥补项目评审、论证、比选、申报、审批,环境、节能等咨询评估等经费不足;
国外优惠贷款项目鉴别、准备、评估、谈判等;
其他州政府领导同意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州本级财政预算单独设置项目评审专项,确保项目评审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州直相关部门,各县、湘西经开区发改部门为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投资导向和要求向州发改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和申报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州发改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申请报告,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事先明确,项目申请单位要报送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对拟安排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根据需要,州发改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不再重复受理其申请报告。
第四章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根据州直相关部门和县、湘西经开区提出的项目建议,州发改委集体研究编制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和重大项目前期费安排建议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州发改委根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编制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和重大项目前期费安排草案,纳入州财政局编制的预算草案。
第十八条预算草案经特定程序批准后,州发改委应在20日内下达州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复后,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由州财政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州财政局按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其中,项目责任单位属州直单位的,由州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属县市区单位的,由州财政局先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再由县市区财政局及时拨付到项目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州预算内投资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州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州预算内投资不予支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州预算内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前期费安排方案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州直相关部门,各县、湘西经开区发改部门向州发改委申报,州发改委提出调整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凡使用州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府投资管理使用的政策要求和具体政策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用途,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州预算内投资。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使用州预算内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州发改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加强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监督。州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将相关项目纳入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开展专项稽查。州发改委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转移、侵占、挪用投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由发改委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进行考评。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可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单位接受单位、个人对州预算内投资项目在申报、安排、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