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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7-08-30 00:00:00  来源:  作者:

鄂政办发〔2017〕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撬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坚持政策性功能定位。各级政府独资、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服务对象。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构建强大的省级再担保平台。调整湖北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出资为主、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独立核算,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原则,对全省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合作,承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具体事项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方面落实。省财政筹措50亿元资本金,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突出再担保功能,充分发挥再担保“稳定器”和“放大器”作用,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积极参加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争取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我省的政策支持。理顺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体制,落实其一级法人地位,由省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分3年筹措安排15亿元资本金注入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粮食主产区和农业大县设立分支机构,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州县,可在现有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中成立专门的“三农”事业部,作为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承担主体。省对各地涉农信贷担保资本金投入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以奖代补。

做大做强市州县担保机构。在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税收政策的同时,用好用活现有政策,支持市州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加强和改进支持全省担保体系建设50亿元中小实体发展资金管理,督促少数尚未注资到位的市州县政府加快完成参股注资,确保政策目标实现。改进和完善80亿元省重大产业基金管理,调整支持方向,相关市州县可将省切块下达的重大产业基金用于参股注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同股同利、红利增股,壮大政府性担保机构实力。利用省级财政调度资金,继续对大别山革命老区和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支持,省财政每年安排每个县专项借款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市、县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专项借款10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担保集团,构建区域性担保合作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建立资本市场股权融资长效机制。

强化市州县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州县政府通过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力度,建立与当地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保费补助以及业务奖补等政策支持,发展壮大一批政府出资为主、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建立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形成政银担优势互补、权责统一、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工作机制。学习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由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平台、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的市州县财政按比例分担代偿责任。省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省再担保集团公司运行情况,逐步建立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市州县政府通过盘活存量资金、调整专项资金结构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设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金,对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生的代偿损失,由市州县政府根据担保业务规模与分担比例给予适当补偿。

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建立奖补制度,对主业突出、经营规范、放大倍数高、风险防控能力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调度资金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安排、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参股、业务奖补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建立政银合作机制

建立健全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激励措施。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建立“以奖促贷”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按规定给予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探索建立以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政策实效和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在选择确定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等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

创新政银合作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创新政银合作模式,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政银合作机制。通过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等,采取“过桥贷”等方式,搭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平台,引导银行开发续贷产品,解决企业过桥融资难题;采取“助保贷”“政银通”“楚农贷”等方式,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池,引导银行按1∶10的比例放贷,解决轻资产特征小微企业抵押物不足的贷款难题。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10万元以内、3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扶贫小额信贷全覆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按其带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等因素,由金融机构协商当地扶贫部门确定贷款额度。所需贴息资金由市州县从省切块下达的扶贫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建立政保合作机制

支持企业开展首台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保险。对列入国家首台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差额部分由省财政给予补贴。探索开展省级首台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试点,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装备首批次应用,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试行由省财政与市州县财政各按50%给予保费补贴。

推进农业保险提质增效。支持农业保险提标扩面。提高水稻保险保障水平,扩大油菜、棉花保险试点范围,加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障力度,充分发挥保险市场机制作用,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积极开展大灾保险试点。争取财政部在14个粮食主产县开展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水稻、小麦大灾保险试点,增强适度规模经营农户防范和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鼓励农业保险创新。鼓励引导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发挥财政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

加强与保险资金对接。扩大保险资金在我省投资渠道,推广保险资金以“投贷保”等方式发起资产支持计划,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保费进行补贴,引导保险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城乡创业者、“三农”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带动金融机构的支持。

四、改进财政资金运作模式

扩大财政贴息支持范围。整合设立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5亿元,采取财政贴息、奖补等方式,支持传统产业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产品升级等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按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对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购置生产性设备的给予适当补助。统筹中央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财政涉农资金等相关资金2亿元,对各金融机构直接开展的农业信贷业务,按照基准贷款利率的50%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实行贴息。对农业、林业、农发、粮食流通等现有面向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贴息政策,实行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分配方式,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申报,扩大贷款贴息政策受益面。支持市州县统筹中央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以及涉农项目资金,筹措贷款贴息资金,根据当地实际支持开展农业信贷服务。

加大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支持力度。继续安排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可持续的县域重点企业发展。创新调度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各地通过与银行合作,采取委托银行放款等方式,及时将资金落实到企业。改进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指导和帮助市州县政府完善管理机制,将企业使用、归还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的记录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社会公开企业还款信用记录,依法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企业实行联合激励和惩戒。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各地资金管理情况与调度资金安排挂钩。指导地方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强化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资金“调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管好用好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和省创投引导基金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支持重大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规范基金设立和运作,合理控制政府投资基金数量和规模,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设立基金,不搞全覆盖。注重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切实发挥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的吸附作用,确保社会资本按规定的比例放大。突出基金投资重点,在投资产业上突出实体经济,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重点产业项目对接,加快投资项目落地。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定期组织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绩效与管理费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实现基金政策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探索采用基金管理等模式,推进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改革,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建立对国家和省级创新示范项目奖补机制。对获得国家“中国制造2025”重大试点示范企业且未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从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区域“双创”示范基地称号的,通过省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予以适当奖励扶持。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

五、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落实企业上市奖励政策,省财政对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对境内外上市和在“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形成省市县多层次、差异化的激励机制,着力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支持企业债券融资。落实债券融资奖励扶持政策,2017年至2019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和中介机构,按照债券融资方式及融资金额给予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细化措施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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