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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2-11 00:00:00  来源:  作者: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海珠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15 届9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映。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6 年4 月15 日

  广州市海珠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为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广东省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 年)》、《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15—2017 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海珠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统计管理关系均在海珠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诚信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生产在外区,总部(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

  在海珠区商事登记、纳税并上报统计产值的诚信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海珠区财政设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

  海珠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三条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增长进行奖励,共分五档,奖励标准如下:

  (一)产值2 千万元(含)至1 亿元(不含)的工业企业。

  企业实现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的,奖励5 万元;企业实现当年产值同比增长20%的,奖励10 万元。

  (二)产值1 亿元(含)至5 亿元(不含)的工业企业。企业实现当年产值和上一年度持平的,奖励5 万元;企业实现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的,奖励20 万元;企业产值增幅等于或高于区当年预计产值目标的,奖励30 万元。

  (三)产值5 亿元(含)至10 亿元(不含)的工业企业。

  企业实现当年产值和上一年度持平的,奖励10 万元;企业实现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的,奖励30 万元;企业产值增幅等于或高于区当年预计产值目标的,奖励50 万元。

  (四)产值10 亿元(含)至20 亿元(不含)的工业企业。

  企业实现当年产值和上一年度持平的,奖励15 万元;企业实现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的,奖励40 万元;企业产值增幅等于或高于区当年预计产值目标的,奖励80 万元。

  (五)产值20 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实现当年产值和上一年度持平的,奖励20 万元;企业实现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的,奖励50 万元;企业产值增幅等于或高于区当年预计产值目标的,奖励100 万元。

  第四条 对总部在海珠区内,所有生产环节在海珠区外的亿元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办公补助,共分四档,补助标准如下:

  (一)产值1 亿元(含)至5 亿元(不含)的工业企业。实现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含)及以上,补助30 万元。

  (二)产值5 亿元(含)至10 亿元(不含)的工业企业。

  实现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含)及以上,补助50 万元。

  (三)产值10 亿元(含)至20 亿元(不含)的工业企业。

  实现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含)及以上,补助80 万元。

  (四)产值20 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实现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含)及以上,补助100 万元。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环节不包括没有排污的包装和组装环节。

  第五条 从外市、外区迁入海珠区的工业企业参照以上奖励扶持办法。企业在海珠区报送产值当年参照第三条核定该企业上一年度产值界定奖励区间。新转统计口径及新增工业企业,产值1 亿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企业,当年奖励参照第三条同等规模工业企业产值增长奖励同比增长10%档次;产值1 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奖励参照第三条同等规模工业企业产值增长奖励同比增长5%档次。

  从外市或外区迁入海珠区、新转统计口径及新增工业企业总部参照第四条同等规模工业企业从企业报送统计产值的次年起申请报送产值年度办公补助。原有工业企业于生产线全部搬离海珠区的次年起申请搬离年度办公补助。

  对海珠区产值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可由企业申请,并经街道推荐、区科工商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参照同等规模工业企业产值增长奖励档次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第六条 满足条件的工业企业从2016 年开始申请上一年度奖励扶持,奖励扶持工作于每年5 月份集中受理,奖励扶持申请指引由海珠区科工商信局另行发布。

  企业申请奖励扶持需要提交以下基本资料: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及企业银行开户行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海珠区科工商信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受、处理投诉,并经区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奖励名单。

  第八条 奖励扶持所涉及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因奖励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九条 奖励扶持资金由获奖企业统筹安排使用,可以用于企业经营与创新发展活动,也可以用于奖励企业有功高管人员或其他关键人才。

  第十条 获得本办法奖励扶持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资金次年起3 年内不得迁离海珠区;若违反承诺则退还有关奖励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转为非工业性质企业后,从转为非工业企业次年起,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各项奖励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办法中提及的产值以每年企业12 月月报数据为准。

  区当年预计产值目标是指海珠区年初对产值提出的预期数值。

  第十三条 本奖励暂行办法中第三条、第四条可同时适用。

  符合本办法奖励扶持的企业,同时又符合海珠区其它政策中对应本办法奖励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扶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海珠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珠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6 月30 日止。本办法有效期满,相关奖励补助不再执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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