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科工商信〔2015〕93号
荔湾区关于加快现代商贸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荔湾区优势产业发展,引进更多现代商贸业企业在我区集聚,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使我区的重点园区和楼宇成为吸引现代商贸业企业入驻的载体,参照《广州市现代商贸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重点项目认定与扶持办法(试行)》(穗府办函〔2010〕135号)和广州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4号),结合荔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
推动我区传统商贸业转型升级,提升商贸产业整体竞争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力争商贸业增速和总量在珠三角地区保持领先。
二、具体方案
(一)申请荔湾区现代商贸业重点企业扶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迁入荔湾区或在荔湾区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荔湾区纳税的企业;或2014年1月1日之前已在荔湾区注册成立,自2014年度起,商品年销售额增幅大于30%,数据以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2.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数据以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1)大型商贸类企业:符合全市统一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各种所有制批发分销贸易、零售、餐饮、产业物流、展贸市场(交易中心)独立法人企业或经认定的总部、地区总部企业,其行业发展势头良好,成长性强,经营规模(销售收入或营业额)、电子信息技术及现代交易方式应用水平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数据以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一是零售企业:年销售总额1亿元以上;
二是批发企业:年销售总额5亿元以上;
三是商贸集团:年销售总额5亿元以上;
四是餐饮(含特色经营)企业:年营业总额5千万元以上;
五是展贸市场(交易中心):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仅指展贸市场(交易中心)单独法人,不包括场内单位);
六是产业物流企业:国家标准AAAA级以上(含AAAA级),营业额5亿元以上。
(2)专业市场转型升级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在我区专业市场内由个体经营转为独立法人企业或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采用总经销、总代理、佣金代理等现代经营方式积极参与市场转型升级,并以展贸、电子商务等现代商贸形式替代原有批发模式的企业。
(3)入驻重点园区和楼宇企业:入驻我区重点园区和楼宇,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是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
二是年销售总额(营业额)在所在园区或楼宇排名前十的企业。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审核认定后,根据企业的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水平、节能减排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扶持资金可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的20%。
(三)申报时间。由区科工商信局按年度在每年3月1日起统一安排集中申报上一年度的扶持申请,申报期限为二个月(2015年度的申报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达到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在集中申报期限内向区科工商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荔湾区现代商贸业重点企业扶持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统计报表(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区科工商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区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区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工作联席会议对企业的申报进行评审并提出具体扶持金额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7日后如无异议则通过实施,由区财政部门按相关制度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六)本方案适用于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比较大的大型商贸类企业、专业市场转型升级企业以及入驻重点园区和楼宇企业。企业享受本方案实行的资金扶持政策后,不再享受我区其他优惠政策。
(七)本方案所需资金,在每年各项区财政对产业扶持的专项资金中综合安排。
三、其他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