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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12-05-14 00:00:00  来源:  作者:

(潮府2004〔31〕号)下列招商引资行为可予以奖励:(一)引进的资金或项目已实际应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或企业;(二)引进本市以外的客商来我市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资、合作、独资、私营(含私营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项目;(三)引进境外合法的低息或无息贷款;(四)引进“三来一补”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持项目投资方、实施单位或资金接收单位的书面证明,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可申请奖励。奖励标准引资人的申请经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一)引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折算为人民币),按1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分6个等次分别给予奖励。(二)引进低息、无息国外贷款的,根据贷款期限、资金用途、还贷方式的实际,给予贷款总额0.05%的奖励,但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三)引进“三来一补”项目的,按加工生产单位第1年合同实收工缴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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