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府办函〔2017〕16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州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梅州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责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对于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商各相关部门确定。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各级气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上级要求完成交接工作。从交接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调整、优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流程,使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交接工作能接得住、管得好。交接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竣工验收许可的,继续由气象部门办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防雷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防雷减灾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要依法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雷电防护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三、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规范防雷行业市场行为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认定申请,不再办理现有资质的延续和变更等事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住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事先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范围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严禁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各级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防雷检测单位的监管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查处违规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加强防雷安全监管
(一)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及时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纳入当地网上办事大厅,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要在“一站式”网上办理基础上,积极推进“一门式”政务服务,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
(二)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法定机构或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气象部门委托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所需的委托经费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建立健全地方防雷减灾管理体系,把防雷安全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气象、住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考核范畴,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检测活动的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质量的监管。
(四)气象、住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要依托广东省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平台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雷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
(五)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五、社会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要切实承担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安全可靠。
(二)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工作。
(三)积极支持防雷减灾行业协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实施防雷工程专业水平类评价自律管理,制定活动准则、实行资信评价等形式,进一步规范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经营行为,促进防雷减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由气象、住建、安监、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组成的防雷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进各部门优化防雷许可,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研究解决防雷减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进程及时提请修订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公布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防雷市场监管、防雷服务质量评价等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为审批和监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