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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翁源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5-11-05 00:00:00  来源:翁源县政府网  作者:

翁源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在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程序征用和租用土地的前提下,为鼓励外来投资,对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实行以下优惠办法:

1、外来投资者投资生产性工业项目的用地,以简便法定程序供给,办理用地手续时,只收回农民补偿款和有关规定的报批费用,县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鼓励土地连片开发。投资者依法进行连片工业建设开发时,只须缴纳耕地占用税、征地补偿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上缴国家和省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占用耕地开垦费和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对连片开发耕地500亩以上,开发山地1000亩以上农业地给予优先安排和租金优惠。

3、利用荒山、荒坡地、荒地、荒滩投资开发性农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4、外来投资者投资种植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面积达到6000亩以上的,实行林木采伐指标单列,直接下达到投资者;种植藜蒴速生丰产林的育林费优惠按10元/吨的标准收取,其他按相关政策规定收取。

5、农业用地实行减、缓、免扶持。投资者兴办农产品加工型企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费可以实行减、缓、免扶持。

6、对于委托招商,规划和兴建标准厂房的建设用地面积达100亩以上的项目,能带入3家及以上的产品配套企业的“龙头”项目,能形成产业特色和产业集聚的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大型物流中心、商贸流通专业市场、旅游文化娱乐设施、教育卫生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用地可实行“一厂一策”给予特殊优惠地价。

7、实行灵活的用地政策。农村集体组织按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与投资者合资合作连片开发土地或兴办企业。在服从城市整体规划,搞好配套建设的前提下,鼓励投资者和农村集体组织以受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单独或合作连片开发土地,并对??管理,享有直接对外招商引资的权利。

翁源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对工业项目投资商设立项目竣工投产奖和项目效益奖,其中:

1、实际投入5000万元以下的:

签约1年内投产,奖励15万元;

签约1年半内投产,奖励10万元;

签约2年内投产,奖励5万元。\

2、实际投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

签约1年内投产,奖励30万元;

签约1年半内投产,奖励20万元;

签约2年内投产,奖励10万元。

3、投产后年缴交增值税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所缴交的增值税县留成部分30%的标准奖励投资商,连续奖励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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