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
要抓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也是市政府对区政府年度依法
行政考核重要项目。为做好迎接市政府对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
作,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就进一步强化我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
定流程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
- 1 - 要求,做好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
件起草完成后,各单位必须在送审前,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
核。未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发文。
区政府办公室对于各单位拟报请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
认真予以区分,确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将相
关材料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区法制办在进行法律审核时,
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听取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意见、建议。通过
法律审核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提请区
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区长签发。区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后,由区法制办按照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
各单位拟以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送
审前,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未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
或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发文。区政府办对于本单位自行发文
或者各单位拟报请以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认真予以区
分,确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报送法律审核程序。区政府办自行发文
的,由区政府办自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各
单位拟报请以区政府办名义发文的,由区政府办告知有关单位将
相关材料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
二、各有关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
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以本单位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
当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由本单位法
- 2 - 制科或法制干部对草案进行法律审核。法制科或法制干部在进行
法律审核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
建议。通过法律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本机关办公
会议审议决定,由行政首长签发。各单位应当自本单位行政规范
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区政府备案。报区政府备案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直接报送区法制办。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注意事项
(一)有效区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文件。行政规范性文
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能把所有“
红头文件”均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设置禁止性规定。按照《天
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
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以及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各单位
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每一个条款均应当有充足的上位法依
据。不得在没有上位法依据或上位法依据不足的情形下,自行拟
定有关内容。
(四)严禁大幅照抄、照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
- 3 - 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
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机关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精简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1〕44 号)要
求,“进一步精减贯彻落实类文件。坚决杜绝层层转发文件、以
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或会议要求的文件,
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凡大篇幅照抄照转上级
文件的,一律不予发文。”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凡起
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幅照抄、照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
的,一律不予发文。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规定有效期条款和解释权条款。
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
期一般为5年,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各单位在起草行政规范性
文件时,应当写明有效期。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由区政府解释。以各单位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解
释。
(六)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区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
门的内设机构、区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一律不得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工作要求
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被纳入
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
- 4 - 工作的重要性,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将作为各单位年
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内容予以考核。
违反规定,未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或备案,擅自制发行
政规范性文件,影响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成绩的,依据有关
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承诺书
201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5 -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承诺书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
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起草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名
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区政
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由
区长签发。本单位(不含区政府办)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由本
单位法制科或法制干部审核,由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行
政首长签发。自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
区政府备案。
单位名称(盖章):
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