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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1-25 00:00:00  来源:  作者:

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

要抓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也是市政府对区政府年度依法

行政考核重要项目。为做好迎接市政府对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

作,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就进一步强化我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

定流程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

- 1 - 要求,做好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

件起草完成后,各单位必须在送审前,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

核。未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发文。

区政府办公室对于各单位拟报请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

认真予以区分,确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将相

关材料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区法制办在进行法律审核时,

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听取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意见、建议。通过

法律审核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提请区

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区长签发。区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后,由区法制办按照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

各单位拟以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送

审前,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未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

或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发文。区政府办对于本单位自行发文

或者各单位拟报请以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认真予以区

分,确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报送法律审核程序。区政府办自行发文

的,由区政府办自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各

单位拟报请以区政府办名义发文的,由区政府办告知有关单位将

相关材料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

二、各有关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

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以本单位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

当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由本单位法

- 2 - 制科或法制干部对草案进行法律审核。法制科或法制干部在进行

法律审核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

建议。通过法律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本机关办公

会议审议决定,由行政首长签发。各单位应当自本单位行政规范

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区政府备案。报区政府备案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直接报送区法制办。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注意事项

(一)有效区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文件。行政规范性文

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能把所有“

红头文件”均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设置禁止性规定。按照《天

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

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以及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各单位

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每一个条款均应当有充足的上位法依

据。不得在没有上位法依据或上位法依据不足的情形下,自行拟

定有关内容。

(四)严禁大幅照抄、照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

- 3 - 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

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机关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精简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1〕44 号)要

求,“进一步精减贯彻落实类文件。坚决杜绝层层转发文件、以

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或会议要求的文件,

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凡大篇幅照抄照转上级

文件的,一律不予发文。”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凡起

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幅照抄、照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

的,一律不予发文。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规定有效期条款和解释权条款。

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

期一般为5年,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各单位在起草行政规范性

文件时,应当写明有效期。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由区政府解释。以各单位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解

释。

(六)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区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

门的内设机构、区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一律不得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工作要求

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被纳入

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

- 4 - 工作的重要性,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将作为各单位年

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内容予以考核。

违反规定,未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或备案,擅自制发行

政规范性文件,影响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成绩的,依据有关

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承诺书

201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5 -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承诺书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

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起草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名

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区政

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由

区长签发。本单位(不含区政府办)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由本

单位法制科或法制干部审核,由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行

政首长签发。自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

区政府备案。

单位名称(盖章):

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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