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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时间:2015-06-23 00:00:00  来源:龙华新区纪检监察局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查处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工作,充分整合有关部门查办案件的力量和资源,推动新区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成立新区反腐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新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新区综合办公室、组织人事局、公安分局、纪检监察局(审计局),宝安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成员由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综合办公室、组织人事局、公安分局,宝安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协调小组在新区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新区反腐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和查办重大复杂腐败案件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 协调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新区反腐败工作部署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查处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三)领导和协调查处影响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研究解决各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落实中央、省、市和新区领导对查办大要案批示的措施。

(五)定期研究、分析全区反腐败工作形势,认真总结反腐败工作经验,及时向新区党工委提出抓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新区反腐败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案件检查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新区纪检监察局分管案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纪检监察局案件检查科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小组会议议题的收集、会务工作和会议文件的整理、印发和归档。

(二)跟踪督办协调小组会议决定事项,并做好督办过程和办理结果的记录。

(三)收集、掌握经协调小组议定的重大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日常协调、沟通。

(四)完成协调小组及小组成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除协调小组成员外,可邀请新区市监、财政、计生、国土、工商、税务、法制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协调小组会议决定事项和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其他成员的批示、意见。

(二)组织协调重要案件线索的移送。

(三)组织协调大案要案的查处。

(四)协调解决案件移送、随案款物移交和协作配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落实协调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新区纪工委书记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在会后及时向新区党工委报告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须配备一名专职联络员,主要任务是负责和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的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协助协调小组办公室履行成员单位的职责,及时报送本单位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 组织方式

第九条 协调小组采取全体成员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和个案协调会议等形式,讨论研究有关事宜。

第十条 全体成员会议。主要是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分析形势,通报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和查办案件工作情况,交流经验,进行相关工作目标任务及责任的分解落实。一般由协调小组组长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专题协调会议。遇有紧急、重大问题需要研究讨论,需要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或提供支持帮助,有关成员单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后,可随时召开。由新区纪工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同志召集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案件和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二条 个案协调会议。主要研究跨行业、跨管辖范围的重大案件;案情复杂,干扰阻力大,一个部门查办确有困难,需其他部门配合查办的案件;党纪政纪与法纪交叉的案件。由新区纪工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同志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案件和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同志参加。

第十三条 会议的主要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协调小组组长确定。必要时,有关成员单位要将议题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程序移交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会议各成员应准时出席会议,若不能按时参加,经请示组长同意后,可指派本单位其他领导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经协调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实施。

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况,经协调小组组长同意或委托,也可以采取当面通知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但应当做好记录,备案留查,事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查办案件的信息沟通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对各自直接受理或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及处置建议,应依据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向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并根据各自的职能管辖权限,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新区纪工委(纪检监察局)在查办案件中,对涉嫌违法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司法机关关于案件管辖的分工,依据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应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对立案的党员干部,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新区组织人事局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现被考核、考察对象及有关责任人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宝安区人民法院在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依法判决后,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制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凡涉及到党员、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有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案件移交。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证人或其它相关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将相关情况和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决定不起诉案件,以及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涉及党员、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有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新区公安分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查清涉案人员的政治面貌、职业等情况。在查办治安案件和未移送检察机关的其他案件中,发现涉及党员、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有违纪行为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通报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以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并同时移送审计结论及相关材料。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结论时,应向审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有关情况,审计机关应及时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并及时提供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在相互移送有关案件时,必须填写《移送案件登记表》,同涉案人的基本情况一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于协调、督促、检查、指导案件的查处;相互移送和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时,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注明材料份数,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二十四条 受理移送案件的成员单位,及时对受理案件进行审查处理,需要深入调查的,应按规定程序立案查处,查结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移送单位,处理结果应同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移送单位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在对区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前,应按有关程序报告新区党工委主要领导。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后,应将处理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审判、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案件或新区党工委交办的案件,在正式立案侦查、起诉(不起诉、撤案)、宣判(撤案)之前,应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沟通,重要案件应以书面形式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五章 查办案件的协作配合

第二十七条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涉案问题较多的重大案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提出需要协助调查,由协调小组协调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共同办案,指定牵头单位,组成专案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确保大案要案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向有关成员单位调取证据时,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需要对在押人员调查取证时,检察、法院、公安机关应根据职能范围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单独或联合调查案件,需要审计的,审计机关应依法进行审计。检察、法院、公安、审计机关在办案中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或协调的,纪检监察机关应积极协助或协调。

第二十九条 联合办案中,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并已获得主要证据,且又存在串供及其他可能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按程序报批后,由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两指”措施。

第三十条 对案件特别重大,被调查人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报批立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单独或联合查办案件,遇有阻碍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殴打、威胁办案人员和检举人、证人时,公安机关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联合办案时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协商同办案各方解决,必要时由反腐败协调小组统一向市财政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章办案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 在查办大案要案时,协调小组要及时协调各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联合调查组,实现办案力量的优化组合和人才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需要提供有关案件材料,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实现调查结论共享,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第七章 宣传保密

第三十五条对协调小组研究协调的案件和其他问题,要严格按密级管理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第三十六条对案件及线索的通报或移交,要指定专人办理,并按规定严格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知情人员要注意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经协调小组组织协调查处的大案要案或其他重要事项,相关成员单位需要公开报道时,须经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协调小组决定及部署的各项任务,对不按时参加会议、不按规定完成决定的事项、有案不报、有案不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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