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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鼓励先驱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时间:2015-03-06 00:00:00  来源:宝安区政府网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特区一体化先行区、深圳西部城市中心,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述的先驱型企业指能够凭借在技术、产业和市场等方面的先驱优势,获得长期和超强的企业竞争力和市场控制力,对我区建设“两区一中心”、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本措施适用于总部在宝安区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技术先驱型企业。本科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65%以上,科研成果能够迅速实现产业化。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近三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产业化项目;

——­属省市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或省引进创新团队的产业化项目;

——在某个领域拥有超前的研发能力,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或主导制定国家技术标准,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外相关领域空白,拥有发明专利10件以上和PCT申请5件以上。

第五条产业先驱型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分为制造类、高端服务类和现代商贸类,产业范围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现代商贸及高端服务业等产业。根据国际国内产业发展趋势,每五年对支持发展的产业进行调整。

——制造类先驱型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区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在本区年纳税额2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高端服务类先驱型企业。在本区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在本区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现代商贸类先驱型企业。在本区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在本区年纳税额2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

第六条市场先驱型企业。应用高科技或先进管理手段,创造性地构建新的商业模式,通过品牌、服务、平台、渠道、文化和组织等,开发培育出新型业态和市场;在本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在本区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增幅年均50%以上,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增幅年均50%以上。

第七条先驱型企业认定程序:符合上述第四条、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之一的企业,向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等进行评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初选名单,并在公示7天后,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经认定的先驱型企业,参照企业每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连续五年按50%给予奖励,之后五年,每年按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等方面。

第九条先驱型企业投产后发生的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由区财政按30%给予补贴。

第十条先驱型企业提出的生产性和总部用地需求必须在每年的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政府主导建设一批可租可售,以售为主的先驱型企业办公用房和生产、经营性用房。先驱型企业通过市场招拍挂、参与旧工业区和旧城改造或通过提高原有用地容积率的方式,取得或增加总部办公用房和生产、经营性用房,按企业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先驱型企业以市场价格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总价一次性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市场价格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五年给予年租金2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区国有企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与先驱型企业合作,以入股参股、出售方式成功解决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用房的,按先驱型企业建成投产后上缴税额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连续5年对区国有企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先驱型企业专业人才申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对先驱型企业引进高层次、国际化和紧缺急需人才,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缩短人才户籍审批时限,解决外地户籍人才落户问题。先驱型企业中高层管理、技术人员未入深圳户籍的,享有与本区户籍人员同等待遇,其子女入学优先安排优质学位。

第十四条根据先驱型企业人才当年用房实际需求,加快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每年通过集中打包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先驱型企业提供一批人才住房,解决先驱型企业人才住房问题。

第十五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以参股、投资、提供场地、引进科研院校等形式与先驱型企业共建人才实训体系。鼓励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面向先驱型企业的专业技能培训,对为先驱型企业提供培训服务业绩突出的教育培训机构,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第十六条对于在先驱型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税前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管理、技术、营销人员,参照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连续两年按50%给予奖励,之后三年,每年按30%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加大先驱型企业周边环境整治力度,每年区政府投资计划预留资金用于先驱型企业及园区周边道路网络体系、城市绿化、路灯工程等基础设施改善和环境优化项目。加快先驱型企业及园区周边幼儿园、学校、社康、文体、餐饮、购物等生活设施建设。加强先驱型企业及园区所在区域警力配备,实现警务室定点联系,提升治安环境。

第十八条给予先驱型企业绿色通道待遇,由区领导分工挂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定期跟踪服务。对于新入驻的先驱型企业,安排专人协助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企业进驻我区及开工投产后继续安排专人提供优质服务,包括提供水、电、天然气及其它基础设施方面的协调工作等。优先保障先驱型企业水、电、天然气的供应。

第十九条制定有关先驱型企业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先驱型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先驱型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发展动态,为区政府指导先驱型企业发展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对我区经济发展带动特别大的先驱型企业,可通过“一企一案”、“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优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成立宝安区鼓励先驱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适用于本措施且同时适用于我区现行的其它扶持政策的企业,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先驱型企业,每两年按认定标准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不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年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宽限期,次年仍未达标,取消其先驱型企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先驱型企业在首次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时,需承诺在本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不足十年迁出本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资助)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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