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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7-04-14 00:00:00  来源:福田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引导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财政资金中的城中村拆除重建项目的返拨地价和城市更新改造的返拨地价为主要来源,根据不同项目的预算,按照政府出资100%、49%和40%的比例,用于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根据辖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经综合平衡后统筹安排。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内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供配电管线及设备、道路、电气管线及设备、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线、通信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城中村内的文化体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治安、安防监控、交通、公共消防设施、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章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区政府对本实施细则第四、五条所列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支持:

(一)文化体育设施;治安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二)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三)城中村水环境治理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外围主管道由区政府出资建设,城中村内支管和楼宇内管道由股份合作公司和村民共同出资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9%。

(四)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建设,服务社区居民,按规定标准收费,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0%。

(五)城中村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由区政府统一协调,制定统一政策后,使用专项资金予以解决,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水电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由政府100%出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的程序和规范,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接受补助超过50%(含50%)的,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低于50%的,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

第八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实际需要,并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已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四)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已编制项目预(概)算。

(五)建设单位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可充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

(六)涉及用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七)建设单位接受区政府对该项目的监管。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批及核拨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一)项目统筹

股份合作公司每年10月底前向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求,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根据城中村实际建设需求和规划要求,经综合平衡汇总后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

(二)提出申请

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身财力,制定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并向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股份合作公司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责任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等。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图。

5.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6.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7.项目规划许可(已取得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的,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须由区城改办进行规划审核)。

8.给排水、供配电及消防设施项目需提交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治安监控项目需提交区公安分局的审核意见。

9.同意接受监管承诺书。

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项目资料,提出初审意见并转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办理。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各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区城改办。

(二)投资审核

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由股份合作公司负责将项目审核资料送区价格站进行工程预算造价审核,项目完成预算审核后,由股份合作公司将审核资料(一式三份)及工程图纸一并送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不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说明理由。

(三)申报立项

对完成预算审核的项目,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连同以下资料一并转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

1.股份合作公司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设方案。

3.经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

4.施工图。

5.申请补助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

6.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7.规划许可或规划审核意见。

8.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9.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予以立项并下达计划。

(四)项目招标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拨付资金

1.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2.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决算由区审计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书,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决算造价。审定决算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的,不再增加补助,未达计划总投资的,按审定决算造价核减补助金额。补助款进行相应调整后由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给股份合作公司。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拨付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证明。

(三)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相关付款凭据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水电类项目必要时可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

(六)项目审计报告。

(七)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接受区政府补助建成项目,在国家征收、征用,拆迁改造以及产权转让时,该项目由拨付资金出资建设所对应的权益归区政府所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监管: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管。

(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接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在区财政设立专户,由区发改、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征得其批准。

(六)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在有关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款项支付以及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由股份合作公司将专项资金使用结果报区政府。

(八)建设单位应在区审计局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并依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做好资产入帐手续。

第十三条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每年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凡不按政府规定程序运作的项目,区政府一律不予资金支持。对违规建设、瞒骗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股份合作公司领导的责任,区政府有权要求股份合作公司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区政府对辖区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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