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直各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驻岛各单位,各社区:
《横琴新区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已经区党委同意,现印发实施。
横琴新区廉政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第一条为鼓励群众依纪依法举报违纪违法行为,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广东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举报,是指以真实姓名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网络举报或其他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共产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依照规定应给予被举报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三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根据举报内容、查证事实、处理结果、社会影响、挽回损失和举报人在案件查处中的贡献等综合情况确定,待举报线索查证属实,作出处理决定后,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被举报人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每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被举报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的,每件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被举报人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的,每件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违纪违法行为,根据没收、追缴赃款或挽回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奖金一般最高不超过80000元;
(五)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的,奖励5000元;
(六)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第四条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一)涉案当事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同案当事人检举的;
(三)负有追究违纪违法犯罪职责的纪检监察对象检举的;
(四)区纪委、廉政办或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新发现或涉案当事人交待的。
第五条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线索,对第一时间举报的给予奖励,并视情况对其他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联名举报的,按一件实施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奖金发放机构确定。同一举报涉及多人、多个问题的,根据处理结果,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六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区廉政办综合处征求纪检监察处意见后提出奖励申请,报廉政办主任会议研究批准。
第七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区廉政办领取奖金;也可选择通过银行转账到举报人本人账户或通过邮局汇款到举报人指定地址的方式领取奖金。
第八条受奖励的举报人自收到区廉政办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区廉政办向区财政局专项申请预算,区财政局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必须按举报人的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及接受奖励的金额,违者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横琴新区廉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