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我区节能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动我区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调动全区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和《金湾区节能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奖金来源
第三条区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区政府设立下列节能奖励:
1.节能目标完成奖;
2.节能先进企业奖;
3.节能推广奖;
4.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奖励范围: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区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通过国家、省、市、区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的重点能耗企业;获得国家、省、市财政扶持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在节能技术推广和应用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企业;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及成绩的相关区直部门、企业和个人。
第六条奖励资金从区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节能目标完成奖。对与区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达标的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奖”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节能先进企业奖。通过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的重点耗能企业,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珠海市金湾区节能先进企业奖”奖牌,并给予企业一次性奖金3万元;获得国家、省、市财政扶持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珠海市金湾区节能优秀企业奖”,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节能推广奖。对于主动开展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的企业,凡是签订正式合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新机制的单位或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节能先进个人奖。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个人,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珠海市金湾区节能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500元。
第十一条先进个人名额设置和分配。每年度全区表彰节能先进个人2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
第十二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1年以上,所在单位和部门必须完成与各级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贡献突出,被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2.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3.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4.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5.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6.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区经贸局具体负责节能奖励的组织工作,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上年度节能奖励具体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总体方案提交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对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撤销奖励并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2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