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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16-05-09 00:00:0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根据《金湾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自愿申请,政府认定,社会监督的方式运作。

第三条 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部企业的审核和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不含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两类。

第五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需是在本区设立并在注册登记两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或是世界500强、中国 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新设或将区内现有机构升级为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并经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认定为总部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址、税务登记和统一核算均在金湾区辖区内,并在金湾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拥有我区外下属企业不少于1家,并且区外企业部分业务在我区产生了税收贡献;

(三)承诺自认定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我区迁出,不减少实缴注册资本或认缴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

第七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实缴注册资本或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

(四)上年度在本区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留成部分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或行使单一管理职能的较大型企业。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先进制造业职能型总部。属于我区“3+1”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二)高新技术产业职能型总部。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双软企业,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三) 现代服务业职能型总部。属于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研发设计、会议展览等领域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 资本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四) 商贸流通业职能型总部。属于批发、零售业企业,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批发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或零售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五) 文化创意职能型总部。属于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雕塑、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等领域不占用我区土地资源的 企业,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2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六)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管理性公司总部。注册地在金湾区并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采购中心,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注册地在金湾区、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管理性公司,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九条 申请总部认定时尚未在我区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新设立企业,可参照该企业在原驻地纳税水平作为同等条件先行认定,待该企业迁入我区满一个纳税年度后,再行复核。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金湾区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金湾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对本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的承诺书原件。

3.最新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提供我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6.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及财务资料复印件。

7.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二)迁入金湾区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金湾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本企业迁入我区一年后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提供原驻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6.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及财务资料复印件。

7.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包括:申报、初审、复核、审定、公示、发证等。

(一)申报。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2016年1月起可向注册所在镇投资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向区总部办要求提供申请表格和承诺书模板,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

(二)初审。企业注册所在镇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总部企业的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步意见报区招商局。

(三)复核。区招商局负责复核各区上报的材料,出具复核意见报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四)审定。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认定总部企业。

(五)公示。将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在金湾区政府门户网站和《珠海特区报》等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核。

(六)发证。对通过公示的企业由区政府发放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批次进行,具体时间以区招商局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认定证书自行作废,优惠政策相应终止:

(一)不再符合金湾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企业注册所在地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对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区总部办备案。新设立总部企业迁入我区满一个纳税年度后,经复核确认不满足认定条件的;已认定总部企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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