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在线云招商

金湾区支持总部经济运营商发展意见

时间:2016-05-09 00:00:00  来源:  作者:

为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鼓励总部经济运营商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定义及分类

本意见所称的总部经济运营商是指在总部经济集聚区、办公楼宇等场所,通过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及各类型总部企业入驻,形成企业总部在本区域、办公楼宇等场所密集布局的独立企业法人。

总部经济运营商按发展阶段分为开发期和运营期两类。开发期指按总部经济运营商条件进行限定性区域或办公楼宇开发建设的新建项目的业主单位。运营期指在已建成运营的总部经济集聚区或办公楼宇,进行总部企业招商及运营服务,并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开发期运营商在开发完毕后自然向运营期转化。

二、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金湾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2、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3、对能够有效带动我区经济、影响力大的总部经济运营商在引进的过程中认定办法及扶持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二)开发期总部经济运营商的附加条件

1、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用地协议符合以下条件;或者,与我区就相关开发项目达成符合开发期总部经济运营商规定的有关开发协议:

总部经济运营商建设的总部经济基地,土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开发用于办公用途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2、承诺开发完毕后,按运营期总部经济运营商的运作模式进行经营管理。

(三)运营期总部经济运营商的附加条件

1、用地项目贡献的每年所缴税款(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各税种,下同)达到1000万元以上。

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新设立企业,需申请总部经济运营商认定的,可参照企业在原驻地纳税水平作为同等条件先行认定。

2、进驻的总部企业(以下所称“总部企业”均指经我区认定为“珠海市金湾区总部企业”的企业)总数达到3家以上;

三、认定程序

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结果的批准,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以下简称区总部办)负责认定审核工作,各镇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工作。

(一)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持所需资料报区总部办审核。

2、区总部办复审通过后,报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政府核发认定证书。

(二)所需资料

1、开发期总部经济运营商需提供企业登记证书;项目建设批准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2、运营期总部经济运营商需提供企业登记证书;场所房地产权证等可以确定商品面积的证明;进驻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及场地使用(租用或合法购买)面积证明。

四、认定有效期

运营期总部经济运营商认定证书不设有效期限,但自发证之日起,每满一个年度需进行复审。当年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有效期可顺延至该年度期满,下一年度复审仍不合格的,注销认定证书。被收回证书的企业,可在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

整体转让的总部经济运营商,需于物业转让手续完成的下一年度重新进行认定。

五、扶持政策

开发期总部经济运营商仅享受用地政策和政府服务,不享受财政扶持和人才扶持;运营期总部经济运营商仅享受财政扶持、人才扶持和政府服务,不享受用地政策,不能获得用地差价补偿。

(一)用地政策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期总部经济运营商,可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竞买我区总部经济用地。开发期总部经济运营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建设并投入使用,若不能按时建设或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的,由区政府依法收回。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就现有土地要求提供土地优惠政策。

开发期总部经济运营商办公物业的分割转让应由市国土资源局金湾分局核准后报区政府批准。其中,办公物业中5000平方米内的部分,不得分割转让。其余部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分割转让,分割转让的对象必须由区总部办审核。

(二)财政扶持

在运营期总部经济运营商经认定后,办公物业部分建筑面积可获得每平方米100-500元奖励。

运营期总部经济运营商经认定后,可获得认定之日前已进驻的企业在认定当年及下一年纳税地方财政总贡献20%的奖励,可获得认定日之后新进驻的企业下两年纳税地方财政贡献20%的奖励。

运营期总部经济运营商可获得营业税、增值税地方财政贡献 50%的财政扶持,扶持期限为连续2年;可获得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70%的财政扶持,扶持期限为连续2年。扶持期始于认定日之后一年。

重新认定的运营期总部经济运营商,有关已进驻总部企业的财政奖励不得重复计算,不再享受与自身纳税相关的财政扶持。

鼓励成长型科技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进驻总部经济大楼,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三)人才扶持

运营期总部经济运营商每年可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生活补助,补助金额为该高管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的80%,每个高管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运营期总部经济运营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区人才政策中有关人才奖励、工作津贴、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和养老保险、特定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政府服务

开发期和运营期总部经济运营商的企业高管和聘用的管理、技术人才及家属需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可优先办理珠海市常住户口或人才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开发期和运营期总部经济运营商的高管(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企业所在镇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

六、监督管理

(一)每年财政奖励和财政扶持金额不得高于当年总部经济运营商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

(二)总部经济运营商财政奖励和财政扶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纳税所在区或镇的财政部门支付。其中,涉及按财政体制共享收入分成的,按规定比例由区级和总部经济运营商纳税所在地分别负担。

总部经济运营商要求获得财政奖励和财政扶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认定的运营期总部经济运营商,应在认定之日起,每满一年之后的一个月以内,向区总部办提交复审材料,复审材料与申请材料要求相同。没有按时提交复审材料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认定。

七、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31日废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本意见由区总部办负责解释。

专业团队全程为您服务

提交